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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辽财税字[1997]277号颁布时间:1997-07-21

     1997年7月21日 辽财税字[1997]277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 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的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持辽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颁发的《辽宁 省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具备此证或超过规定标 准收取会费的,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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