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辽财税字[1997]277号颁布时间:1997-07-21
1997年7月21日 辽财税字[1997]277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
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的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持辽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颁发的《辽宁
省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具备此证或超过规定标
准收取会费的,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