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7]198号颁布时间:1997-07-25
1997年7月25日 沈地税个[1997]19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30号、省地税个[1996]
322号文件精神,建立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大户
的税收征管,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个体工
商户大户建立税收档案备案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其零散多、分布广、流动强、
变化大的特点,针对监控难、管理难、征收难的情况,遵循“抓住大户,管好中
户,稳定小户”的征管原则而提出的一项加强税收征管的举措,它是及时掌握个
体工商大户动态、税源变化,从而实施监控、加强征管、研究对策、平衡税负的
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合理组织,全面落实个体工商
户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
二、备案标准与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市在对个体工商户营业税户大户备案的同时,
对缴纳增值税户大户也要备案。
备案的标准:营业税户月均缴纳税款合计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
元)个体工商户大户均要实行备案。
备案的内容:按辽宁省个体工商户缴纳营业税大户备案资料明细表(表二)
所列项目备案。
个体工商户大户的备案资料要于每年1月30日前填表上报市局。
三、几项要求
1、我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大户备案工作要坚持综合控管,备案工作要与微机
征管、IC卡征税、个体工商户建帐相结合,通过备案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
建设。
2、开展个体工商户大户备案工作要主动与国税机关密切合作,在对缴纳增
值税个体工商户大户备案时积极协调,共同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3、各基层局要遵循征管改革“集中征管、重点稽查”的原则,发现大案要
案,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要把查处有影响的“钉子户”作为检查突破口,实行
“严查重罚”。对偷逃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按省局的要求,市局将报请省局
协助、指导案件的查处工作。
附件:辽宁省个体工商户缴纳营业税大户备案资料明细报表(表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