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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8]219号颁布时间:1998-08-31

     1998年8月31日 沈地税流[1998]219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 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辽地税流[1998]2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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