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6]412号颁布时间:1996-09-23
1996年9月23日 沈地税综[1996]41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
执行。
一、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照顾,由开发
区税务部门负责审批,报市局备案。
二、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市财政局未调整之前,暂
按沈阳市财政局沈财局字[1995]60号《关于南湖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
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