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6]412号颁布时间:1996-09-23

     1996年9月23日 沈地税综[1996]41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 执行。   一、沈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照顾,由开发 区税务部门负责审批,报市局备案。   二、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市财政局未调整之前,暂 按沈阳市财政局沈财局字[1995]60号《关于南湖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 通知》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