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商业管理委员会 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沈阳市物资局关于确定第一批机电产品配送试点单位的通知

沈物发[1998]第63号颁布时间:1998-05-06

     1998年5月6日 沈物发[1998]第63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沈政办发[1996]33号《关于印发沈阳市扩大物资配送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推动我市物资配送工作规范、 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工业生产服务,根据沈阳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有关 企业的协商意见,经市物资配送试点办公室审查同意,确定沈阳矿山机械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等100家企事业单位为我市第一批机电产品配送试点单位,接受沈 阳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机电产品配送,享受配送有关政策。   为确保机电产品配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以下要求:   一、配送双方对这项工作应充分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履行配送协议。   二、配送双方要认真总结配送试点经验,不断完善、发展和扩大配送业务。   三、在配送试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沈阳市物资配送试点办公室 反映(地址:沈阳市物资局,沈阳市和平区八纬路14号,电话:228263 59)。 附:《沈阳市第一批机电产品配送试点单位名单》(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