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行[1997]281号颁布时间:1997-10-20
1997年10月20日 沈地税行[1997]28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最近,各基层局先后向市局反映了函待解决的印花税税政问题。为便于稽查
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地掌握政策,经请示省地税局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
确如下:
一、O五单位鞍钢业务代办处缴纳印花税问题。
O五单位鞍钢业务代办处与鞍钢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与军队系统外各单
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 1102工厂缴纳印花税问题
该厂生产的军事训练器材(含单杠、双杠、本马)属于军品范畴。因此,对
军队系统内的供应与销售凭证不属于应税凭证。但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以外单位
的军事训练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贴花完税。
三、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进行资产评估缴纳印花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规定精神,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
后,其记载资金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
计金额。据此,在计征印花税时,如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前进行法定资产评估有
增值的,只有在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后资本公积有增加的,才能按增值后的价值征
收印花税。
四、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
该公司是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专营公司。其经营的化肥等商品,有较强的政
策性和计划性,受国家宏观调控。其化肥购销计划均以省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年度
化肥生产和收购计划为依据,它不具备经济合同的性质。因此,对于此类年度化
肥购销计划不应贴花。
五、关于外贸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辽地税
[1994]7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原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
证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政策,执行到1993年底前。从1994年1月1日起恢
复对外贸合同及涉外保险凭证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