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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7]166号颁布时间:1997-06-26

     1997年6月26日 辽地税个[1997]16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7]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 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查帐征收是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在个 体工商户中进行建帐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各级领导要进 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查帐征收工作提高到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 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树立建帐管理、查帐征收工作的信心。对个体工商户实行 查帐征收,要贯彻两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个体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有利 于纳税人操作、税务机关监控管理。   二、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工作方针   根据我省具体情况,为使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积极稳妥开展起来,各市局要 在饮食业、服务业选择部分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先搞试点。试点面可在5 一10%左右掌握,要讲究实效、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建帐面,最终实现个 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三、建帐户的财务会计管理   鉴于个体工商户与国有集体企业相比业务相对简单,帐簿可以设复式帐或简 易帐,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应采用借贷记帐法,财务会计核算要严格按个 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办法执行,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要按国税发[199 7]43号文件执行。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另外转发。   建帐的个体工商户,自己可以聘用会计人员,也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等中介 组织代理建帐、报帐。   四、征收方式   为了保证个体税收收入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而稳步增长,防止税款的流 失,作为过渡措施,对建帐户也可采用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 式。对暂不需要和按规定不需要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可继续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 式。要求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纳税。   五、加强发票管理   个体工商户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要按 规定开据、取得发票,制约无票经营。   六、做好查帐征收基础工作,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对建帐户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征管手续制度,设征收台帐,对日常征管资料妥 善保管,实行档案化管理。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税务稽查的力度,以稽查促建帐、 以稽查促管理。下半年对个体工商户建帐户的检查面不低于30%。   七、在个体工商户建帐过程中,各市地税局要与国税局、工商局、财政局主 动互通情况,密切配合,把建帐的试点工作开展起来。   各市地税局要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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