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帐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7]148号颁布时间:1997-06-17
1997年6月17日 沈地税个[1997]14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市个体工商户的建账试点工作己
具备条件。为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现就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中的若干意见通知如
下:
一、建帐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市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国发[1997]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53号文件为指针,通过建帐工作,加强个体
工商户的征收管理,促进征管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建帐工作还要与微机征管、
IC卡征税、税务代理、以票管税相结合,实现个体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
遵循的原则是: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区别对待,循序渐进,先行试点,逐步推
开,查帐定额,双轨并行。
二、建帐工作的范围与标准
我市个体工商户中的营业税户建帐试点工作的范围和标准是:
范围:服务业中的饮食业及旅店业;娱乐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中的包装
运输队及信息站。
标准:市内五区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郊县局
从业人中在3人以上,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上,要进行建帐。
三、建帐工作的操作方法
我市个体工商户中的营业税户建帐工作的操作方法是:
1、具备条件有能力自己建帐核算的业户,可以自行建帐核算。
2、不具备条件无能力自己建帐核算的业户,可委托个体地方税务代理机构
代理建帐核算。
3、查帐征收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户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超过定额一定
幅度的要如实申报调整定额。
四、建帐种类及时间
全市从6月1日起开始建帐。统一建立“三帐三表”简易帐。即:《营业
收入帐》、《商品(材料)购进帐》、《费用明细帐》、《财务收支情况表》、
《盘点表》、《日销货登记表》。
五、建帐工作的要求
1、各基层局要对建帐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向业户做好宣
传解释工作,认识到位,工作到位。
2、我市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必须有利于个体税收持续、稳定增长;必须有
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和纳税人缴税。尽快摸索帐目建立与微机操作相结合;建帐查
实与IC卡运行相结合的经验。要切实解决好建帐查实后的税额高于原定额或低
于原定额的问题,坚决杜绝虚假建帐的现象发生。坚决、尽快、稳妥的把个体工
商户建帐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3、在进行建帐试点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业户建帐工作好的经验和
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