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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帐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7]148号颁布时间:1997-06-17

     1997年6月17日 沈地税个[1997]14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市个体工商户的建账试点工作己 具备条件。为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现就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中的若干意见通知如 下:   一、建帐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市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国发[1997]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53号文件为指针,通过建帐工作,加强个体 工商户的征收管理,促进征管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建帐工作还要与微机征管、 IC卡征税、税务代理、以票管税相结合,实现个体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 遵循的原则是: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区别对待,循序渐进,先行试点,逐步推 开,查帐定额,双轨并行。   二、建帐工作的范围与标准   我市个体工商户中的营业税户建帐试点工作的范围和标准是:   范围:服务业中的饮食业及旅店业;娱乐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中的包装 运输队及信息站。   标准:市内五区从业人员在5人以上,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郊县局 从业人中在3人以上,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上,要进行建帐。   三、建帐工作的操作方法   我市个体工商户中的营业税户建帐工作的操作方法是:   1、具备条件有能力自己建帐核算的业户,可以自行建帐核算。   2、不具备条件无能力自己建帐核算的业户,可委托个体地方税务代理机构 代理建帐核算。   3、查帐征收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户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超过定额一定 幅度的要如实申报调整定额。   四、建帐种类及时间   全市从6月1日起开始建帐。统一建立“三帐三表”简易帐。即:《营业 收入帐》、《商品(材料)购进帐》、《费用明细帐》、《财务收支情况表》、 《盘点表》、《日销货登记表》。   五、建帐工作的要求   1、各基层局要对建帐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向业户做好宣 传解释工作,认识到位,工作到位。   2、我市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必须有利于个体税收持续、稳定增长;必须有 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和纳税人缴税。尽快摸索帐目建立与微机操作相结合;建帐查 实与IC卡运行相结合的经验。要切实解决好建帐查实后的税额高于原定额或低 于原定额的问题,坚决杜绝虚假建帐的现象发生。坚决、尽快、稳妥的把个体工 商户建帐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3、在进行建帐试点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业户建帐工作好的经验和 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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