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地税二[1997]025号颁布时间:1997-02-14
1997年2月14日 沈地税二[1997]02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教委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
学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1997]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
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在我市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暂不含中、省
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
据,从1997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由原来的3%上调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