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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地税二[1997]025号颁布时间:1997-02-14

     1997年2月14日 沈地税二[1997]02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教委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 学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1997]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 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在我市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暂不含中、省 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 据,从1997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由原来的3%上调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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