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沈财税字[1997]2号颁布时间:1997-02-12
1997年2月12日 沈财税字[1997]2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地税分局:
现将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6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清产
核资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清
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
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
税。此件下发前,各地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已经征收入库的房产税、印花税
不予退税和抵税,未征房产税的不再补征,未征印花税的暂缓征收。请一并遵照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