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7]301号颁布时间:1997-10-29
1997年10月29日 沈地税综[1997]30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沈委发[1997]8号)转发给你们。其中,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
综合利用本单位生产过程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
料,生产产品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
税五年。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