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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8]162号颁布时间:1998-07-06

     1998年7月6日 沈地税个[1998]16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 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辽地税个[1997] 2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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