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即发《沈阳市校办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1997]269号颁布时间:1997-07-21
1997年7月21日 沈地税发[1997]269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教育委员会(局):
现将《沈阳市校办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校办企业减免税管理,是地方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此,各
级地税机关和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既要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
又要严格加强校办企业税收管理,促进校办企业健康发展。
二、对己批准减免税的校办企业,各县区地税机关,应会同校办企业主管部
门在十二月末前全面进行年检,填报《校办企业减免税年检表》,履行减免税审
批手续。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应取消其减免税照顾。各分局统计汇总填报
的《校办企业减免税统计表》连同年检工作总结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日前报市
地税局。
三、各县区地税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宣
传辅导,工作中遇有问题及时向地税局和市教委反映。
附件:1、沈阳市校办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略)
2、校办企业减免税年检表(略)
3、校办企业减免税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