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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即发《沈阳市校办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1997]269号颁布时间:1997-07-21

     1997年7月21日 沈地税发[1997]269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教育委员会(局):   现将《沈阳市校办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校办企业减免税管理,是地方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此,各 级地税机关和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既要正确执行减免税政策, 又要严格加强校办企业税收管理,促进校办企业健康发展。   二、对己批准减免税的校办企业,各县区地税机关,应会同校办企业主管部 门在十二月末前全面进行年检,填报《校办企业减免税年检表》,履行减免税审 批手续。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应取消其减免税照顾。各分局统计汇总填报 的《校办企业减免税统计表》连同年检工作总结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日前报市 地税局。   三、各县区地税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宣 传辅导,工作中遇有问题及时向地税局和市教委反映。 附件:1、沈阳市校办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略)   2、校办企业减免税年检表(略)   3、校办企业减免税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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