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日 内地税字[2004]2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
们,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国税部门协作和配合,解决国税窗口代
开增值税发票代征城建税的问题,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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