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执行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批复
内地税发[2002]95号颁布时间:2003-09-05
2003年9月5号 内地税发[2002]9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地税局各派出
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多次请示,经
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第五条,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限于雇工
人数在2人以下(含2人)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对新办的从事服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雇佣员工总数30%以上(含
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
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新办的从事服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雇佣职工总数
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比例=(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招用的
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佣员工总数×100%)×2。
三、对新办的从事商贸行业的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
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雇佣员工总数30%以上
(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
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新办的从事商贸行业的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雇佣
员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
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比例=(个体工商户当
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雇佣员工总数×100%)×2。
四、对现有的从事服务行业的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
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从事商贸行业的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
人员达到雇佣员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减征
30%。
五、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凭所在地旗、县、
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盟市范围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多个经营地点或场所从事个体经
营的,只能在一个经营地点或场所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并允许经营者自行选择。
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对申请减
免税获得批准的下岗失业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其税务登记副本上加盖“已享受再就
业税收政策”印章(印章由旗县地税局按规定制作)。印章(长5厘米,宽3厘米)内
容及格式如下:
已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
×××地税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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