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2日 内国税征字[2004]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
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减少漏管户,及时掌握税源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要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信息。根据我区实际情况,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以软盘或纸质报表的形式,每年相互通报一次税务登
记情况,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
二、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时其他需要提
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不作具体规定,可由各盟市局本着效率、便
捷的原则确定。
三、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要求基层税务机关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
记证件。在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自治区国
家税务局。
附件:
" target="_blank" class="f">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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