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0日 内国税流字[2004]2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
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认真
贯彻执行。
对申请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要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
具其应缴增值税、消费税及时足额入库的书面证明;对有陈欠税款的企业,还应出具
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分年度清欠计划及其按计划及时足额清缴欠税的书面证明。以上
证明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中有
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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