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1日 内国税法字[1997]48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通知(内政办发[1996]112号),印发给你们,并
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局及执法工作人员要结合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的贯彻实施,认真
学习《条例》,各级领导干部和税务法制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
内容、方式。各级国税局必须熟悉掌握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内容、方式。各级国税
局法制工作部门要按《条例》规定,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今后的税务行政执法检查,在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各项制度的同时,
要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的原则,逐步实现税务行政执法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在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暂行办法》建立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1998年1月1日
以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有关规定备案。
四、从1998年起各盟市国税局于每年7月10日前和第二年1月10日前报
送半年和全年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后附表样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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