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6日 内国税外字[2000]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
贯彻落实。对1999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延至
2000年7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8月底前上报区局审核批准。附表由各地
用16开纸印制使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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