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7日 内国税征函[1999]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
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收费范围,承担代收政府按国务院有
关规定和批准权限允许收取的合法收费项目,不得代理任何非法收费,不得自行扩大
收费范围和标准。
二、各级国税部门在代理政府收取各项费用时,均应向上级国税机关备案,并上
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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