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清查清退发票保证金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9]10号颁布时间:1999-05-17
1999年5月17日 内国税征字[1999]1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
整顿的通知》(内国税监字[1998]307号)、《自治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的通知》(内
价检发[1998]12号)、《自治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
计委、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内价检发[1999]
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国税系统收取发票保证金情况进行清查清退,现就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时限
全区国税系统,历年来收取的发票(专、普票)保证金均属清查范围,对超范围、
标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已计利息(利息按现活期利率计算)全部退还纳税人。此项工
作由各盟市组织实施,并于6月底以前结束。
二、政策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发票保证金的收取范
围,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
行。
自治区范围内跨县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需提供保
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收取发票保证金的标准:每本200元,最高累计不超过10000元。
对其它原因形成的无法清返的发票保证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清退发票保证金,涉及资金数额大,社会影响面广,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
高度重视,严格掌握清退范围,周密组织,做到行动坚决,蹦彻底,手续完备,并按
《自治区国税系统内部普通发票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暂行)》进行登记入帐;全面核
算。
各盟市局务于清退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此项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局。
(二)缩小发票保证金收取范围后,增加了发票管理的难度,各级税务机关要严
格领售发票环节的审批,加强对已发售发票的跟踪管理和检查,在落实税源管理办法
的基础上,强化纳税入户籍的日常控管,堵塞发票管理的漏洞,提高发票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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