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证费和普通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1]30号颁布时间:2001-09-07
2001年9月7日 内国税征字[2001]3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人预算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
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1]71号)要求,从2001年7月1日起,税务登记证费
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文件
下发后,各地不断询问一些具体问题,经整理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从2001年7月1日起,各基层单位对收取的“两费”要及时、如数地就
地入库。具体办理的程序是:办理税务登记证或购买普通发票,在审核完办(换、变
更)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或在售票前对普通发票存根审核后,仍由登记窗口或发票
发售窗口按现行规定开具收据,然后由申报征收窗口根据收据金额收款后,填开(打
印)完税凭证,其中:采用缴款书转帐的,由税务机关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纳
税人凭借缴款书第一联到登记窗口、发票窗口领取登记证或普通发票;采用现金缴纳
的,由税务机关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纳税人凭借完税证第二联到登记窗口、发票窗
口领取登记证或普通发票;采用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纳税专用卡)、储蓄存折(包
括存单)或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的,由税务机关或收款银行填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缴库,纳税人凭借《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第二联到登记窗口、发票窗口领取登记证
或普通发票。
二、为了确保税务登记证办换证以及普通发票印制发放等费用的正常支出,自治
区国税局根据各地实际需用量核拨一部分周转金。普通发票暂维持现行的印制办法,
自治区国税局先按照各地季度需用量预拨一部分周转金,以后每季度周转金按上季度
实际入库数核拨。
由于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发税务登记证,因此税务登记证周转金原则上不予下拨,
但考虑到各地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工作中涉及到保管、运输、装卸等费用,故自治区国
税局酌情下拨部分税务登记证周转金。
三、各地应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核定普通发票工本费,普通发票价格
构成应包括: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费,即:材料费、人工费、机器设备费、制版费、
打字装订费等)、运输、仓储保管(指仓库租金、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霉等)、
劳务(指武装押运、装卸、保安等)、损耗(自然损耗、换版损失)、宣传、发票领
购簿及其它有关费用。
四、对于下拨周转金的管理,各地要按照规定的列支范围及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报
批、核准手续,专款专用,不准超范围列支和挪用,更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票
款。
五、按照“两费”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目前自治区国税局已经对征管软件做了
修改并已下发,各地要使用征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如在运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
馈自治区国税局,以便进一步完善。
六、各盟市局主管发票和登记证的部门要对“两费”的收取情况建立明细帐并进
行实物核算,定期与计会部门核实、对帐。各盟市国税局对旧的税务登记证款和普通
发票工本费要抓紧进行清理、结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旧登记证款如数上缴自治区国
税局,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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