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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文书(征管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4-18

     2001年4月18日 内国税征字[2001]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税务执法文书(征管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局。此外,要求各盟市局结合 本地区实际,安排、部署开展税务执法文书清理、盘点、对帐工作,为正式执行本 《办法》做好准备。 附件:税务执法文书(征管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执法文书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执法文书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所使用的、 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所列明的、涉及税收征管和所属纳税人的各种执法性的表、证、 单、书。   第三条 税务执法文书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税务执法文书的计划、印制、发放、 使用、保管、调拨、销毁、责任制度和收费管理等。   第四条 税务执法文书除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明确全区统一印制的一部分以外,其 他由各盟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发放。   第五条 税务执法文书的印制计划。凡是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 由各盟市国家税务局在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用量(参照当年实际用 量),由区局审核汇总后做出全区执法文书印制计划。对自治区因家税务局不统一印 制的文书,内各盟市国家税务局控制在一年用量的基础上做出印制计划。   第六条 税务执法文书的印制要本着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减少浪费的原则,凡属自 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文书由区局按年度经费预算及文书印制计划印制,分发到 各盟市国家税务局使用,同时将《税务执法文书分发数量表》于网上传递给盟市局, 以便对照验收。凡属盟市局自印的文书要掌握不超过一年的用量,核计划到指定印刷 厂印制。   第七条 各盟市国家税务局在收到货单后要及时提货,以免积压造成损失;提货后 要认真按分发表核实各类文书的种类、数量及质量,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查明原因 及时上报区局,同时要组织验收入库,并填写《资料入库单》、登记入帐。   第八条 建立记帐管理制度,建立“文书收发存登记帐”的“总帐”和“分类明细 帐”,设置“文书自印”、“文书领用”、“文书发放”、“文书库存”等基本帐户, 分别核算盟市局自印文书数量、从自治区国税局领用文书数量、对基层局的发放数和 库存数。对入库的文书种类、数量的收发存情况认真登记,做到“帐帐相符”、“帐 实相符”。   第九条 税务执法文书的发放,各盟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核实基层局的实际需求量, 既要保证实际工作需要,又需在盟市局留有一定库存,以便实行盟市局统一调拨、节 约使用。文书出库时要相应的填写《资料出库单》并登记入帐,   第十条 税务执法文书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以 厂简称《规程》)及其有关规定操作和使用。并要做到:一是要规范操作,认真填开, 个得刮挖、涂改;二是对空白执法文书(包括税务登记证)严格管理,不允许未打印 内容而先盖公章;三是严禁在《规程》规定范围之外使用;四是使用份数要按照《规 程》及有关规定使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及归档需要时可复印或向区局提出建议;五 是执法文书式样、规格、内容、用途等不得擅自改变;六是要确保执法文书签批权限 及签章效力等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执法文书的保管。对已使用的文书要按《规程》、《税收征管档案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整理、归集和归档。对未使用的空白文书,要求实行 “专帐”管理,帐务记载要真实,帐物相一致;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库 房应具备“四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虫。   第十二条 税务执法文书的调拨。在全区各盟市范围内由区局统一调拨使用,在盟 市旗县范围内由盟市局统一调拨使用,在调拨时需填写《资料调拨单》,并由双方登 记入帐。   第十三条 税务执法文书的销毁,对库存的税务执法文书应按季进行盘库清点,并 填写《资料盘存报告表》,对已过期做废的文书要定期统一销毁,填写《资料销毁清 单》,记录在册。   第十四条 对税务执法文书的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损 毁或超规定范围使用等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税务执法文书印制工本费的结算。凡盟市局自印的文书,由盟市局自行 支付印制工本费;凡区局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由区局统一结算。对经过自治区物价局 正式批准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执法文书,可按规定标准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凡未经自 治区物价局批准收费的,一律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执法文书的管理,减少损失和浪费,自治区国税局将对 区局统一印发的税务执法文书,按印制成本收取30%的管理保证金(税务登记证的 工本费仍按现行规定全额上缴)。对符合管理使用要求的,由区局于次年予以返还; 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如年初不报计划或所报计划与实际需用量超过30%的;货到 不及时验货以至丢失或损坏;不实行帐务管理或虽然记帐但帐务混乱;使用、保管不 当造成毁损、浪费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扣收部分管理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各盟市局补充制定。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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