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9]16号颁布时间:1999-08-12
1999年8月12日 内国税征字[1999]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
复函》(内价费发[1999]63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
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国税局在办理税务登记换证和新办证时,必须严格按内价费发
[1999]63号《复函》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不得擅自扩
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更不得搭车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二、为了便于实际工作,满足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领取若干副本或单独领取证、
表、芯等需要,现将税务登记证分类别划分收费明细,具体如下:正本芯每张4元,
付本芯每张3元,框每个19元,付本皮每个10元,底表每套4元(注册证同上)。
成套发放时,收费不得超过总价40元。
三、各盟市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换证和新办证所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必须全额上缴
自治区国税局,并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各基层单位办证款项汇总
上解盟市局的时间原则上每5天上解一次,盟市局向自治区局上解款项时间原则上每
10天上解一次,各单位上解款项的同时要上报《税务登记证(办)换证收费情况统
计表》(附后)。任何单位不得拖欠、挪用、占用税务登记证款,否则,一经发现,
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四、收取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费用,各基层局可暂开具普通发票通用发票。
五、各地在办、换税务登记证审核有关办换证资料时,注意审验技术监督局核发
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对未经技术监督局审验、没有审验标志的或超过
有效期限的,应要求纳税人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审验或重办后,再办理税务登记换证。
附:《税务登记证办换证收费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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