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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2]7号颁布时间:2003-03-01

     2002年3月1日 内国税流函[2002]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除总局明确的区局稽查局上报总局稽查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需抄送 区局流转税处外,对属盟市稽查权限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也应比照总局的相 关规定,抄送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在10日内将案件分析报告及填 写的表格上报区局流转税处,同时抄送同级稽查部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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