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国税计函[2002]4号颁布时间:2002-02-06

     2002年2月6日 内国税计函[2002]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 函[2001]10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各地要对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逐户清理核实,认真填报“分户呆 账税金清理清册”一式三份(格式同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送本单位主管局领导审 核签字后,一份作为征管资料归档保管,一份作为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的原始凭 证,一份上报盟市级国税局计会部门,经盟市局整理后上报区局(与账外核算欠税结 转清单完全相同的不报)。   二、“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中死欠标记栏按照“法院裁定”和“核查认定” 填写。“法院裁定”指经法定程序宣告破产企业欠税,以法院裁定书为依据;“核查 认定”指经核查确属“走、死、逃、亡”企业欠税,以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查材料为依 据。各地必须如实填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