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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计字[2002]12号颁布时间:2002-03-06

     2002年3月6日 内国税计字[2002]1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 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 们,并为严格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2年1月1日起,严禁各级国税机关提取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 费,如因未接到《通知》已提取手续费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原预算 科目补缴入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确定代征人和委托代征 的税款,不得擅自扩大代征范围和超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否则,将追究主要领 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财务部门设立专用帐户, 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按《通知》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和报表,填制或 汇总填制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每年随年度财务预算一并逐级上报 区局计划财务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 算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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