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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

内国税法字[2002]2号颁布时间:2002-04-03

     2002年4月3日 内国税法字[200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 [2001]12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国税部门和国税干部的税收执 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采取以下措施在全区国 税系统进一步推进税收执法监督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 是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全区各级国税部门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工作, 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执法随意性、执法不规范和执法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其中 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监督不力。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 断如强,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对税收执法工作提出 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能否在新的形势下作到严格执法,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 法规,关系到税收事业的成败。各级国税部门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当 前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取得成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全区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单 位的实际情况和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对征收、管 理、稽查、税政等各环节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切实完善税收执法监 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   (一)继续推进新一轮征管改革,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指导方针,建立以信息化加 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和机制。实行集约化管理,上收税收执法权; 实行专业化管理,分解税收执:法权;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制约税收执法权;优化 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权。   (二)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加 强税收执法监督,合理分解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认真开展评议考核,总结经验, 加大力度,进一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保证执法监督制 度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好区局关于“两权”监督 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强对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事前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 中监督,加强对执法全过程的事后监督。   (四)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的监督制约作用,以机器管人,规范执法行为,防止税 收执法的随意性和执法腐败行为的发生。   (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作用。   (六)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待时机成熟后,逐步推行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执法 能级认证,以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务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   三、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按照总局的要求,今后各级国税部门制 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 必须经过政策法规部门会签,以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防 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违规行为。   四、严格执行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各级国税部门 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备,要充分运用网络手段,提高备案效率。接受备案的上级税务机 关应当提高备查效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定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国税部门要对自行制定舶税收规范性文件, 包括有关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规定进行定期清理。与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要及 时修改。废止。对已经实施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要严格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简 化、归并。   六、实行减免税集体审定制度。全区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减免税的审批权 限和程序。   七、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要认真落实总局下发的《重大税务案件审 理办法》,必须保证全年不少于10%的税务案件经过审理委员会审理,在审理过程 中要坚持原则,集体审理,严格把关,实行回避制度,审理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案件的 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审理质量。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其税务处理决 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以审理委员会所在局名义下达。   八、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全区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税 收征收管理法和总局有关规定,做好税务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对应当予以变更或撤 消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变更或撤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 增强全区国税机关自我纠正能力。   九、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全区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 则》的要求,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自治区 国税局对盟市局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盟市国税局对旗县(区)局的执法检 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旗县(区)国税局的执法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检查内容应涵 盖执法全过程,具体操作时,应与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征管质量考核、 税收计会统考核、税务稽查案件考核、税政有关考核、金税工程等结合起来进行。对 各级国税部门执法行为的检查,统一归口政策法规部门组织实施,防止多头检查。今 后各级国税部门凡涉及对执法行为的检查,应由政策法规部门统筹协调安排。法规部 门要在继续抓好上级对下级的层级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对本级征、管、查部 门等执法行为的日常检查,保证每年对本级稽查案件的复查率不低于5%,对其他日 常征管行为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抽查。   十、要建立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结果的作用。要将执法检查情 况在系统内公开通报,将执法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被检查单位的重要依据。   十一、加强对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执法监督。要继续落实好总局党组关于加强 “三项建设”、“两权监督”的意见,加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执 法情况的监督。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考核,应当包括对执法情况 的考核。要把执法监督与选拔、培养干部结合起来,对执法存在重大问题的干部不予 提拔。   十二、强化税收会计监督。各级国税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顿税收会计工 作秧序,强化税收会计监督。要对税款入库、退库、欠税分类审批、会计核算等各项 工作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要明确各项原始凭证资料的填制和传递、税收会计帐簿的 设置和登记、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等各项工作的程序、方法及要求,严格规范税收 会计行为。要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加大会计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对税收执法 行为的监督作用。税收会计人员要严格履行会计职责,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法违规 行为。   十三、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执法主体、执法责任向社会公开。要采取发放评议卡、设立投诉信箱和电 话等多种形式,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 访,正确对待舆论监督。   十四、积极配合外部监督。各级国税部门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司法、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特别是要注意配合审计部门进行的审 计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中央税收收入征管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十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建设。各盟市局、各旗县(市区)局根据工 作需要,可在不突破机构设置总数的前提下,设立政策法规机构,充分发挥政策法规 机构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形成以政策法规机构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 执法监督工作格局。没有设置专门机构的也应有专人负责税收政策法规工作。征收、 管理、稽查、税政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环节的执法问题,要及时通知政策法 规机构。政策法规机构要坚持原则,格尽职守,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政策法规机 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税务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人事等部 门查处。    十六、加强领导,确保把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要高 度重视,把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要创造一切必要条件支持政策法规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为此,自治区国税 局将成立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由政策法规 处、人事处、监察室、征管处、计财处、稽查局、目标办等处室负责人任成员,并下 设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十七、各盟市局可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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