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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呼市国税综字[2001]233号颁布时间:2001-12-13

     2001年12月13日 呼市国税综字[2001]233号 各旗县区国税局、各专业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 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 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16日 内国税所函[2001]47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1]7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10日 国税函[2001]747号 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山东、广西、江西、新疆、广东、河南、云南、内蒙古、 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提取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经 监[200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1年向北京铁路局 等铁道部企业提取管理费382万元。铁道部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 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附件: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哈尔滨铁路局 2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 沈阳铁路局 25 辽宁省沈阳市 3 北京铁路局 38 北京市海淀区 4 呼和浩特铁路局 17 内蒙呼和浩特市 5 郑州铁路局 37 河南省郑州市 6 济南铁路局 31 山东省济南市 7 上海铁路局 37 上海市 8 南昌铁路局 17 江西省南昌市 9 广铁(集团)公司 31 广东省广州市 10 柳州铁路局 17 广西柳州市 11 昆明铁路局 17 云南省昆明市 12 成都铁路局 30 四川省成都市 13 兰州铁路局 24 甘肃省兰州市 14 乌鲁木齐局 17 新疆乌鲁木齐市 15 中铁进出口公司 4 北京市西城区 16 铁道旅行社 8 北京市海淀区 17 深圳南方铁路实业有限公司 4 深圳市 18 北京铁道大厦 4 北京市海淀区 19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 4 北京市西城区 总 计 38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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