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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1]42号颁布时间:2001-10-19

     2001年10月19日 内国税所函[2001]4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报送的《关于申请核定2001年全区邮政业务招待费限额 计划的函》(内邮计财[2001]57号)已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 9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内国 税所字[2000]4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及所辖盟市邮政企业2001 年度在完成业务收入87,000万元的前提下,全区邮政企业业务招待费在264 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及所辖邮政企业2001度业务招待费开支限额审批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  位            审批数 呼和浩特邮政局            24 包头市邮政局             24 乌海市邮政局              8 赤峰市邮政局             24 通辽市邮政局             16 呼伦贝尔盟邮政局           24 兴安盟邮政局              9 锡林郭勒盟邮政局           12 乌盟邮政局              18 伊盟邮政局              20 巴盟邮政局              15 阿盟邮政局               6 邮区中心                6 邮政培训中心              3 邮政储汇局               8 邮政报刊发行局             5 邮政信息局               5 集邮公司                5 内蒙邮政局              32   合  计             26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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