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01]489号颁布时间:2001-06-06
2001年6月6日 内财税[2001]48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 财税[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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