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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1]19号颁布时间:2001-05-18

     2001年5月18日 内国税所函[2001]1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2001年4月29日 国税函[200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继续实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办法的请示》(开行发[2001]68 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我行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农发行函 字[2001]47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由总行在北京 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 总纳税办法。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 行汇算清缴。 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 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开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其他地区(略) 附件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其他地区(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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