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1]34号颁布时间:2001-04-30
2001年4月30日 内国税流字[2001]3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0]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
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208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7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金税工程的重要性和推广工作的紧迫性,抓紧
时间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总局文件精神,为按时开展认证、报税系统的数据采
集,稽核系统的数据比对工作奠定良好的业务基础和组织保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是金税工程稽核系统的唯一数据来源,是稽核
工作乃至金税工程的基础及重点,总局将按月对全国各县级国税征收机关数据采集情
况进行考核,对有问题的地区将定期通报批评。因此,要求各地一定要对增值税专用
发票数据采集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在采集工作中,首先要运用认证系统对企业报送的
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逐票认证,对认证相符的必须读入认证系统,并做好认证率达到
100%;其次,要认真做好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报税督促工作,要求每一户纳人防伪
税控系统的企业均要按规定将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全部通过防伪税
控报税系统进行报税,对未按规定报税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催报,并要按照税收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涉及各级增值税税政管理部门、计算机信息管理部门
及稽查部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依照操作规程按时、完整、保质保量做
好计算机稽核系统每一环节的工作。对上报及下传数据的时间,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
定执行,遇节假日要安排值班人员正常传送,此后安排补休或发给加班津贴。
四、由于从6月1日开始,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即开始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因此各地要抓紧时间按照总局《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
规定,落实设置金税工程增值税各管理岗位,要确保选定的人员胜任岗位工作,并要
保持其稳定。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各岗位人员名单、分管科(局)长名单、联系方式(
见附表)逐级报盟市局备查,盟市局将本级岗位设置于6月20日前报区局备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4日 国税发[200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规定》,掌握其工作内容及方法;同时要建立严
格的岗位日标责任制,将每一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
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采集的及时、完整和准确。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
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以下简称报税子系统)和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下简称认
证子系统)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是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发票比对的唯一数据来源。为了保证专用
发票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征收机关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时,必须要求防伪税控企业(以下简
称企业)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以下简称软盘)和税控IC卡(以下简称IC
卡)。
第二条 企业使用主、分开票机的,征收机关必须要求其报送汇总软盘和汇总的
主开票机IC卡,或所有软盘(软盘数量不小于开票机数量)和汇总的主开票机IC卡。
第三条 征收机关通过报税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进行核时,
两者一致的,存入报税子系统。
第四条 征收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软盘数据和IC卡数据,通过报税子系统核对不一
致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因企业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IC卡的,必须要
求企业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
系统。
(二)因企业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软盘中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
卡为零的情况)的,其软盘中所含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可读入报税子系统,但当
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用解决措施。
(三)因企业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中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的,根据系统
提示,其软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或要求企业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
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
第五条 征收机关因企业软盘质量问题致使无法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必
须要求企业重新报送软盘;因企业计算机硬盘损坏无法重新报送的,按照本规定第四
条第一款进行处理。
第六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征收机关必须运用报税子系统查询未申报企业,并
要求其限期报税,以便采集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
第七条 征收机关应及时汇集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专
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时将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
票存根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3日前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八条 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识伪认证,
认证相符(包括计算机自动认证相符和人工校正认证相符)的,读入认证子系统。
第九条 征收机关运用认证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识伪认证时,
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并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于
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局查处;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必须将专用发票原
件和电子数据立即移送稽查局查处。
第十条 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征收机关时已裙皱、揉搓,无法
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应将其退还企业,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不得存
入认证子系统;如果因征收机关原因造成专用发票发生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
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可以企业所取得相应的发票联进行认证。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应及时汇集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并打印《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采集情况统计表》;同时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采集情况表》数据核对无误后,于每月13日前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相关概念说明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是指纳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
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是指购货方取得的由销货方运用防伪税控开票子
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
三、认证相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
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
“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
据比对完全相符,且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一致。
四、认证不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
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
“购货方纳税认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
据有一项或多项不符,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
别号不一致。
五、密文有误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清晰可辨且
识别或录入正确无误,但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无法解密。
六、无法认证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或票面上的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
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据有一项或多项由于污损、裙皱、揉搓等
原因无法辨认,导致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不能产生认证结果。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是指纳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一般纳
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操作有误或计算机与金税卡不匹配等原因,造成已开
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抄税时,税控IC卡中“本期发票开具数”、“金额”、“税
额”为零,但“本期期初发票库存”、“本期发票购进”、“期末发票库存”完整的
一种现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
2000年12月14日 国税发[2000]208号
为了规范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总局制定了《增值税计算机稽核
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
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深圳市自2001年
1月1日起执行,其他地区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
比对(以下简称发票比对)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
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第三条 发票比对实行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五级管理。两级采集是指负
有增值税直接征收职能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
和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区县级税务机关(含省级和地市级税务机
关的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分局,下同)将征收机关上报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以及采集
到其它数据传入稽核系统的过程;三级比对是指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国
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三级分别对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区域的发票进行了
比对。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推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各级税务机关。
第二章 数据采集
第五条 数据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
(二)纳税人档案数据;
(三)失控发票数据。
第六条 征收机关应于每月13日前(含当日,下同)完成以下工作:
(一)运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发票存根联数据(因纳税人计算机硬盘损坏等原
因无法生成发票存根联数据的,通过认证子系统采集)。
(二)运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采集发票抵扣联数据;
(三)将采集的发票数据汇总生成下列数据文件: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发票抵扣联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四)将前款所列数据文件通过软盘或网络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录入失控发票数据;
(二)录入(或从其他计算机管理系统载入)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稽核系统初次
运行前,将全部纳税人档案数据录入稽核系统)。
第三章 数据处理
第八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4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接收并载入征收机关上报的下列数据:
1.发票存根联数据;
2.发票抵扣联数据;
3.《增伙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
(二)在载入征收机关报送的数据后,立即进行数据完整性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
应删除已载入的数据,并要求征收机关更正后重报。
1.发票存根联数据中的发票份数、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
联采集情况统计表》的数据不符;
2.发票抵扣联数据中的发票份数、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的数据不符。
(三)检查所有征收机关的数据报送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第九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四)《失控发票明细表》。
第十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5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一)本规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各类数据;
(二)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
(三)失控发票数据。
第十一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24日前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下列数据:
(一)比对结果数据:
1.相符发票数据;
2.不符发票数据;
3.缺联发票数据;
4.抵扣联重号发票数据;
5.属于失控发票数据;
6.属于作废发票数据;
7.红字缺联发票数据。
(二)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追加数据。
第十二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5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
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十三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6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府及时催报。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以下处理:
1.将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四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17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九条所列各类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四)《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第十五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7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上级税务机关:
(一)本规程第十条所列各类数据;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数据;
(三)《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数据。
第十六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2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及全因失控、作废发
票库追加数据。
(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十七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4日前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
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十八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8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以下处理:
1.将省直属征收机关报送的当月发票抵扣联数据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数据库比
对。
2.清分本、异地发票数据。
3.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第十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在每月19日前统计打印下列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统计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19日前将本规程第十五条所列各类数据报
总局信息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规积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所称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
应于上报数据的,确认流转税管理部门(增值税管理部门)完成所规定的统计工作。如
遇有未完成统计工作情形的,信息中心予以督促。
第二十二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于每月22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从总局提取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及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追加
数据;
(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二十三条 省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于每月23日前完成统计打印《增值税专
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所称各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
理部门(增值税管理部门),应于统计、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
各级比对结果)》前,确认信息中心已完成从上级税务机关提取数据。如遇有未提取上
级数据情形的,流转税管理部门予以督促。
第二十五条 总局信息中心于每月20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检查下级税务机关上报数据情况,对尚未报送数据的,应及时催报。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清分、比对处理。
第二十六条 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于每月21日前统计、打印以下统计表:
(一)本规程第十四条所列统计表;
(二)《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结果)》。
第二十七条 总局信息中心于每月2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生成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追加数据。
(二)为下级税务机关准备本规程第十一条所列比对结果数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
通知
2001年6月15日 国税发[2001]76号
现将《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自
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组织税务
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使金税工程各岗位人员都能明确自身职责,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实
到位。
《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
及时报告。
附件: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
为加强金税工程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严肃管理纪律,提高金税工程的质量与效
率,确保金税工程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根据金税工程有关工作规程,结合金税工程
工作实际,制订本岗位职责。
金税工程日常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其中防伪税控系
统、稽核系统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在地、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及地、
市以下国家税务局由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
责,是指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金税工程所设的岗位及其工作职责。
一、总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总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负责全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不得随意变通。
(二)研究解决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擅自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
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五)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9.《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六)负责对省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二、省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省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二)负责接收下一级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按规定统一登记造
册并集中销毁,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
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五)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8.《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9.《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情况)》;
10.《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六)负责对市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七)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三、市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市局设置稽核管理岗位。
(一)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二)负责接收下一级税务机关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并按规定
上缴省局,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三)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
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四)负责统计打印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档案信
息(若属稽核系统初次运行,则统计打印全部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五)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六)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6.《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7.《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七)负责对县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八)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县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县局(含省、地市直属分局、涉外分局)设置税务登记岗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日常稽核
岗位、设备管理岗位。(其中,若下级征收机关已设有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
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则在本级不再设立相同岗位,工作量较少的地区,
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一)税务登记岗位
1.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银
行账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房
屋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必须进行
实地察访,确认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严禁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办理税
务登记。
2.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
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1.对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报送的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及经营场地(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
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对有问题的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并将
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
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3.接受发票发售岗位传递来的商贸企业要求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
的申请,并通知管理部门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
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实。根据反馈情况调整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或限额。专用
发票的数量及限额调整后,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
(三)发票发售岗位
1.在发票发售前,必须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有关申报纳税情况,不得
违反规定向企业发售发票,也不得无故对企业拒售发票。
2.做好纸质发票的保管工作,不得丢失、损毁。
3.按规定的权限操作发票发售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
行操作。
4.负责使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对企业发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写在企业税控
IC卡上的电子发票,并确认两者的号码、数量一致。在发票入库、发售过程中,不
得出现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的号码、代码或数量不一致的情况。
5.负责查询由本岗位售出专用发票的流向。
6.在税控企业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
少分开票机时,应及时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
息,并收缴两卡,登记造册,逐级交上级部门集中销毁。
7.接受商贸企业提出的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将申请传
递给认定岗位,根据认定岗位调整的数量和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8.接受日常稽核岗位要求暂停向经评估异常的商贸企业发售专用发票的通知,
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9.对发票发售子系统的有关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10.发售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
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报税管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报税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
作。
2.对企业的报税软盘必须首先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数据。
3.负责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包括由认证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数据)
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4.在受理报税的过程中,应认真审核企业的报税数据,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接
收。
5.按规定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数据
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6.负责对已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企业的报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并按规定在报税
系统中注销该企业登记信息。
7.负责督促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按照规定时间报税。
8.负责配合征收岗位对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9.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10.对报税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11.报税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2.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3.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五)认证管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认证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
作。
2.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并按
规定加盖相应认证戳记。
3.负责向防伪税控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督促防伪税控企
业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
册备查。
4.在进行发票认证时,对计算机不能识别的发票,如果票面清晰,按票面信息
进行人工校正。
5.在发票认证过程中,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扣留,并按规定
及时将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传递给稽查局,不得拖延或交由企业自行处理。
6.接收稽查局协查结果为正常的发票原件,不得拒收。
7.对按规定需要通过认证子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必须及时进行补录,不得无
故拒绝。
8.按照规定的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
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9.对认证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10.认证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及认证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
用。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
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六)数据采集岗位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接收数据前必须首先对软盘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
3.负责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采集,对征收机关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如发现
发票明细数据和统计表数据不符的,不得接收或自行修改数据。
4.负责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数据采集。从征管系统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取得一
般纳税人档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录至一
般纳税人档案库。无法从征管系统取得的数据,依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申请认定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
手工录入各项数据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
5.负责失控发票数据采集,根据失控发票清单的内容,及时录入计算机。
6.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整地录入一般纳税人档案变动信息及失控发票数据,不
得无故滞后或漏采、错采数据。
7.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的准备工作,不得无故滞后。
8.将采集到的数据完整读入稽核系统,不得重复或遗漏。
9.负责对采集的进、销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10.负责对下级征收机关发售、报税、认证岗位的业务管理及考核。
1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
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七)日常稽核岗位
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对使
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审核评估,凡纳税申报情况异常
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通知发票发售岗位,暂停
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待检查结束后,视其情况再进行
专用发票的发售。
(八)税控设备管理岗位
1.对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上一级税务机关,不
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2.及时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对出现的丢失、被盗金税卡情
况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3.定期检查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监督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及技术
服务情况。
4.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五、税务征收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
税务征收机关岗位设置: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
核岗位。
(一)发票发售岗位
同县局发票发售岗位。
(二)报税管理岗位
同县局报税管理岗位。
(三)认证管理岗位
同县局认证管理岗位。
(四)日常稽核岗位
同县局日常稽核岗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