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关于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有关问题的解答
颁布时间:2001-06-05
2001年6月5日
在加速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运转过程中,各单位提出了很多政策业务
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望各单位参照执行,凡与国家和
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符的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执行。
一、征收局的微机不能按所属管理局的税源科和税源责任人传递信息的问题,请
与市局信息中心联系。
二、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税务登记的政策管理在市局征管科。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及资料由税务登记中心向
旗县国家税务局统一分发并收取有关款项,集中后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结算。
三、对定期定额纳税户在审验发票时发现发票销售额超过核定销售额需补税的怎
么处理。
由税源责任人出具《定额调整通知书》列明应补税额,调整审验发票当月定额,
经科长签字后传征收局录人微机作为应征数。
四、关于委托代征税款问题
1、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征管业务规程汇编》的规定建立健全手续;
2、凡属委托代征的纳税人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商场、市场、集贸);
3、所属管理局逐户核定定额;
4、税务机关应供给受托单位《完税证》,由受托单位负责逐户给纳税人开具;
5、受托单位负责向征收局办理纳税申报,将所代征税款汇总缴入国库,征收局
开具《税收缴款书》。
6、征收局按所属管理局分受托单位在微机开户。
7、代征纳税人所需发票在办理税务登记后自行到发票管理中心领购。
五、各类纳税申报表的发放
各类纳税申报表统一由征收局向市局有关科室领取并向纳税人发放。
六、关于普通发票的购票手续问题,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购领簿》、《增值税
专用发票购领簿》,需提供的有关资料由管理局留存并归入纳税人档案,发票管理中
心凭管理局《普通发票购领簿申请审批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申请审批表》
及核定的有关事项发放《普通发票购领簿》、《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纳税人购
票时凭《普通发票购领簿》、《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提供购票人身份证,购领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提供《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到发票管理中心购票。
七、划转移交户资料不全由管理局清查后补全。
八、划转移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不全的问题,在近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
中一并解决。
九、关于代开发票问题
各单位应严格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汇编》执行。代开普通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现场缴税的征收局根据情况可开具《税款专用缴款书》也可开
具《税收完税证》并在上面加盖“代开发票”章,发票管理中心据此代开发票,开毕
在上面加盖“已开发票”章。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允许代开普通发票。涉及
免税的由管理局出具审批手续。关于起征点问题按日、次标准执行。
十、发票保证金的收取和清退都由管理局审批。
十一、征收局给管理局传递申报资料所用文书问题。
暂使用征收局设计文书。其他传递文书需设计的请书面向市局提出。
十二、由于纳税人的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与纳税申报时间不一致,故需征收局设计
一个文书,未报送的有关资料(包括会计报表)由纳税人填制,征收局随同申报资料
一并传管理局,由管理局负责追补。
十三、《税款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暂由纳税人送征收局,第六联暂由纳税人送管
理局,如纳税人将第六联已送征收局的,由征收局接收并传管理局。能否由银行传递,
待市局协调好后再定。
十四、市区内各管理局于5月10日一律停办税务登记,对登记证及有关资料,
欠缴款项进行彻底清理,将清理结果报税务登记中心。
十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发票由管理局的税源责任人审核并加盖“已抵扣章”。
微机开具的进项发票按防伪税控程序处理。
十六、天元、民族;九州、新世纪内委托代征个体户的预算级次暂按原级次执行。
十七、新城国税局个体定额核定后能直接录入微机使用网络传征收局更好,如果
网络不能传用手工将定额核定情况传征收局,由征收局录入微机。
十八、市内各管理局尽量对纳税人建立户籍电子档案。
十九、为了保证市区内各单位之间的联系,确定各单位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分别
是:联系部门是各单位的管理科(征收局为计统科、稽查局为选案科);联系人分别
是管理科(征收局为计统科、稽查局为选案科)的科长和分管局长。希望各单位在征
管改革运行过程中加强联系和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发展。
二十、逾期申报的纳税资料能否在月底与逾期申报清册一同传管理局的问题
逾期申报的纳税资料可以在月底与逾期申报清册一同传管理局,但如果管理局需
要可以随时到征收局去取。
二十一、关于微机中纳税人的经济类型与纳税人实际经济类型不符问题
在纳税人申报时由征收局督促其到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二十二、关于滞纳金加收问题
新《征管法》滞纳金加收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五月一日以前的还按千分之二计算,
以后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关于软件的调整请各单位与市局信息中心联系。
二十三、征收局一定要将申报资料、会计报表、税票按规定时间传到管理局。
二十四、涉外税政业务划归涉外管理局管理。旗、县国税局所管涉外企业仍在当
地申报纳税,但统一由市局涉外管理局管理。
二十五、关于委托代征问题,按规程的规定委托代征审批和有关手续由管理局办
理,所需票证由受托人向征收局领取并向征收局结税结票,结税结票的时间要求按计
财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征收局提出代开发票完税集中到石西路大厅的问题,暂维持现状,下一
步再考虑集中。
二十七、针对登记中心新开业户目前比较多的实际,可以考虑工作粗一些集中时
间尽快办完。
二十八、关于停歇业户处理,管理局必须在纳税户停业前5日将有关手续传登记
中心,否则登记中心不予受理。
二十九、注销户、停歇业户、非正常户认定、变更登记等特户处理,管理局必须
在5日内处理完,并把有关资料由管理局传到登记中心,不能让纳税人来回跑。
三十、普通发票购票量问题,凡已有《普通发票购领簿》的暂按原核定量售票,
如有变动管理局应进行重新核定,并将核定情况及时传发票管理中心进行调整,新开
业户按规程规定执行。各管理局核定用量时一定要到位,售票一定要放开。
三十一、发票销售软件的发票审核环节保留,但审核授权给发票管理中心。
三十二、关于《定期定额手册》,根据基层反映需继续使用,市局拟印制下发执
行,请各单位将使用量报市局征管科。
三十三、关于分支机构问题,因情况比较复杂,各单位先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
报市局,待市局研究后再决定。
三十四、对财务不健全的小企业,一定要执行核定销售征税,不能执行定期定额
征税。
三十五、关于大公面粉厂的问题,因涉及防伪税控调整太麻烦,故暂留新城国税
局,请登记中心做好调整工作。
三十六、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因地址变更涉及管辖管理局变更的,原管辖局办理
注销手续,并将纳税档案资料移送新管辖局,新管辖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原一、
二、三分局下划企业划错的,不办理注销手续,通过登记中心直接调整。
三十七、关于赛罕区国税局反映的个体砖窑管理问题,我们意见能办理税务登记
的尽量办,不能办的也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三十八、新《征管法》实施后,税务文书引用的条款是旧《征管法》的,跟新
《征管法》的有关条款对不上,暂用手工改为新《征管法》的有关条款。
三十九、各专业机构在征管改革过程中,有什么需明确的问题,对其他机构工作
上有什么要求,需提供什么服务请书面报市局征管科。
四十、市局《税收业务规程汇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怎么改进请各单
位书面报市局征管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