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稽核评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市国税征字[2001]14号颁布时间:2001-07-05
2001年7月5日 呼市国税征字[2001]14号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解决好稽查前移的问题,积极开展稽核评税工作,不断推进
税收征管改革,市局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稽核评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稽核评税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强化对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力度,提高纳税申报
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核评税是指基层税务管理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
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依据有关税收法律
和政策法规的规定,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纳税期限内的纳税情
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查找具
有普通性和规律性的异常现象,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
常申报问题,提出日常监控管理目标和征管措施,达到对纳税人整体性和实时性控管,
对税收征管质量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纳税人进行稽核评税的主要目的是对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进行防
范性审核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疑点问题作为稽查选案的对象,提出
选案意见转交稽查环节重点查处,以达到管理的及时性、严肃性。
第四条 稽核评税工作应由各基层管理局稽核评税科负责,内设对象确定岗、审核
分析岗、举证确认岗、评定处理和成果反映岗。稽核评税科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分析税收征管资料,确定稽核评税项目和评税对象;
(二)审核稽核评税对象的各种税收资料,综合评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及合法性;
(三)负责对异常申报企业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四)负责进行专题项目的评税分析,审查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为日常稽查提供案源,对稽查反馈结果进行分析,并将稽核评税与其他业
务有机结合,形成监控合力;
(六)依法纠正和处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
(七)负责对辖区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总体构成情况进行形势分析;
(八)负责对稽核评税中发现的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
务稽查、税收政策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馈,并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九)负责对稽核评税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向上级编报工作报表;
(十)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稽核评税部门要做好与登记、征收、发票、税政、稽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衔
接,通过工作资料传递、信息交流、成果反馈等方式实现各环节的有机结合,达到提
高税收征管质量的目的。对稽核评税部门转交给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相关部门应优
先安排,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其中,稽查部门应在30日内反馈审理结论,
其它部门应在15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经分管局长审
批。
第六条 稽核评税的资料依据主要是各类纳税申报资料,以及各基层局掌握的其他
日常征管资料和要求企业报送的其他资料。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做好内部税
收资料的提供和传递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稽核评税工作需要的资料。征收部门要负
责保证纳税申报信息和企业财务信息的采集质量;发票管理部门要负责保证纳税人发
票使用信息的采集质量;登记中心要负责提供全面、准确的户籍信息。对现有资料确
实无法满足审核分析需要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填写《调取纳税资料通知书》,调
取纳税人有关资料。
第七条 稽核评税部门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以本级税务机关的名义行使税
务执法权。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对遇到的属于其他部门职权处理
的问题,应建立转办制度,由稽核评税部门根据评税认定结论,交由相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稽核评税的税种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金融保险营业税、中央企业
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各基层局可对全部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的申报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
代缴情况进行全面评税,也可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业、注册类型、经营方式、
管理类型等标志进行分类评税。
第十条 稽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纳税申报后进行,每个申报期后5日内要确定出当期
稽核评税项目和评税对象。评税对象确定后,评税部门可根据不同的评税对象确定不
同的评税期限,分月、季、半年和年确定,月评应于次月月度终了前完成,季评应于
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完成,半年评应于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年评应于次年一季
度内完成。
第十二条 稽核评税部门的人员配备,应根据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配备。稽核评
税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熟悉财会知识,具有综合
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稽核评税的场所主要在税务机关内部,评税人员原则上不到纳税人所在
地进行实地检查。在稽核评税中发现有偷税嫌疑或重大疑点问题的,稽核评税部门应
及时交由稽查部门检查处理。稽查部门应负责对稽核评税科移送的评税疑点进行实地
查实,其它有关部门和科室应对稽核评税科移送的评税结论进行落实。
第十三条 稽核评税的工作步骤分为对象确定、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评定处理和
成果反映五个环节。
第二章 对象确定
第十四条 稽核评税对象的确定是指稽核评税人员在申报期过后,通过对当期纳税
申报数据的审核和指标测算,对各税纳税申报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并将零申报、
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作为稽核评税重点的过程。它还包括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以及专
题项目评税等直接方式的确定。
第十五条 稽核评税对象主要包括:
(一)零、负申报的纳税人。零申报的纳税人是指本期计税收入或计税所得额为
零的申报户,负申报的纳税人是指进项税额大于或等于销项税额的申报户。每月(季)
申报期满后,评税人员应根据征收局传递的《申报异常户清册》(FX032)将军、
负申报的纳税人作为稽核评税的对象。
(二)低收入、低税负申报的纳税人。低收入、低税负申报的纳税人是指本期申
报计税收入或税负水平低于评税参数指标的申报户。评税人员应根据各类纳税人报送
的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每月或每季(年)按照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测算出评税参数指
标的最大值、最小值和平均值,建立评税指标体系,以此确定异常申报区间范围,作
为税收监控界限确定稽核评税对象。
(三)其它异常申报的纳税人。各管理局根据日常掌握的征管情况信息和从第三
方收集的信息怀疑纳税人纳税申报不实的或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其它问题和疑点的
纳税人,(主要查看税源责任人《税源管理分户清册》,)可作为稽核评税对象。
(四)将纳税人按月开票金额、代开发票信息、防伪税控信息合并与纳税人申报
收入数核对发现不相符的纳税人,应当作为稽核评税对象。
(五)如纳税人近期已被列入评税对象,经评税、稽查发现有偷、骗、逃税或其
它违法违章行为且已按规定处理的,应重点监控。若再次发现异常申报等问题的,应
再次列入重点评税对象。
(六)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等特定评税对象。
(七)稽核评税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的其它评税对象。
第十六条 稽核评税对象确定后,稽核评税人员应登记《稽核评税清册》(附件1),
填制《稽核评税对象确定表》(附件2),限定稽核评税期限,报主管局长批准后转
审核分析环节实施。
第三章 审核分析
第十七条 审核分析是指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根据
纳税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对纳税人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
申报中是否存在问题或疑点的过程。
第十八条 审核分析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发票领用存月报
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财务报表和备查资料等。备查资料包括已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收
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
退税审批通知单》;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对上述资料要进行全面审核分析: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三)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申报资料:《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四)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企业季度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企业
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的年度审计报告;所得税管理规程所规定的其他有关附表
等。
(五)各基层局掌握的其他日常征管资料和要求企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
资料。
(六)对上述资料无法满足审核分析需要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填写《调取
纳税资料通知书》调取纳税人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审核分析工作内容:
(一)查询纳税人相关税收信息资料。利用计算机税收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纳税
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财务资料、稽查案底和历次评税记录等,全面掌
握纳税人税收活动情况。
(二)查询稽核评税对象的参数指标值,了解被列入评税对象的主要原因,确定
对其进行稽核评税的方式方法。
(三)审查纳税人相关申报资料。核对纳税申报资料的逻辑关系,利用专用发票
交叉稽核系统对开出和取得的发票进行验证或核查。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有关纳税资料,
通过对相关指标和项目的审核分析,对零负申报、低税负申报和重点税源变化,以及
其它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判断。
第二十条 审核分析的主要方法:
(一)纳税申报资料审核。通过对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税务机
关日常征管形成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掌握纳税人的基本纳税情况。
1、审核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审核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上的项目、数据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审核税种登记内容,主要审核应纳税种、适用税率、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等。
4、审核纳税申报表中填列的适用税目、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5、审核纳税申报表的内容与附列资料的内容、数据是否一致。
6、通过与记帐凭证核对、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及异地协查等手段,审核纳税申报
附列资料中抵扣凭证是否真实、准确,发票使用情况、报批核销手续等有关单证是否
真实、合法、准确。
7、审核纳税申报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
其它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8、审核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9、审核纳税人申报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释。
10、通过会计报表反映的当期和上期对外投资额,分析其增加额,审核企业有
无将生产用流动资产实物投资而未计销售额问题;
11、通过会计报表反映的当期和上期存货金额,分析其减少额,审核企业是否
存在隐瞒收入的现象;
12、审核企业会计报表中的营业外收入科目,分析其有无应作销售处理的业务
收入计入营业外的问题;
13、对比当期和上期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审核其非正常损失增加额,分析其
是否按规定处理;
14、通过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本期和上期往来款项余额,分析当期存货减少
额,审核其有无以货抵债问题和价外费用不计收入的问题;
15、审核企业报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出口货物
发票、退免税申报表等资料,分析其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数据计算是否准确,逻辑关
系是否正确,有无偷骗税问题;
16、审核纳税人税款抵扣情况,包括前期多缴税款抵扣、异地(境外)已税抵
扣、所得税亏损抵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和上期留抵税款抵扣等。
17、对纳税人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延期缴纳税款、核定税款的批难内容进行
审核,核查其申报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8、将消费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与增值税申报表核对,分析相关项目之间的联
系和逻辑关系是否符合正常水平。
19、税务机关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二)指标分析审核。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对稽
核评税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包括:
1、销售额变化幅度分析,计算销售额变动率。
销售额变动率=(分析期销售额-上期销售额)/上期销售额×100%
销售额变动率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分析其有无销售不入帐、做假帐或
按规定应视同销售的业务不计或少计销售的现象,造成应交税金减少。
2、销售额与应纳税额变化幅度分析,计算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率=分析期应纳税额/分析期应税销售额×100%
计算的税收负担率低于评税参数指标确定的税收负担率时,分析其形成低税负的
原因。
3、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分析。对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
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及税
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等三种情况,分析其是否符合经营常规,有无销售不入账、挂账、
隐瞒或违反规定多抵扣税款等情况。
正常峰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销售额和税负正常变化的上限或下限。
即: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值,为纳税人在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销售额与上年同期比较,
销售额变动率(±)所能达到的最大值,税负率正常峰值,为纳税人在正常履行纳税
义务的前提下,由于受市场、季节等因素的影响而使税负率变化所能达到的最小值或
最大值。
4、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存货变动幅度分析,计算进项税额变动率。
进项税额变动率=(分析期进项税额-上期进项税额)/上期进项税额×100%
存货变动率=(分析期存货-上期存货)/上期存货×100%
当计算的进项税额变动率大于存货变动率时,分析其进项税额和存货的变动原因,
可能存在虚假抵扣税款的行为。
5、销售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通过对进项税额控制数与增值税申报
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审核分析其有无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或未入库的购进货
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商业企业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数额用负数表示)
十本期销售成本十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表示)]×主要外购货
物的增值税税率十本期运费支出数×抵扣比例
生产企业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本期耗用材料+期末库存材料-期初库存材料)
×适用税率十本期运费支出数×抵扣比例
6、进销差价分析。
进销差价=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对连续三个月以上进销差价额度小于费用支出额的纳税人,分析其有无隐瞒销售
收入的问题。
7、销售毛利率分析。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通过销售毛利率与费用推算出保本销售额,用保本销售额与其申报的销售额相比,
若差距较大,分析其有无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8、销售商品与往来帐户变动分析。
本期库存商品(产成品)变动数=期初库存商品(产成品)金额-期末库存商品
(产成品)金额十本期购入或生产的商品(产成品)金额
分析本期库存商品(产成品)的变化是否与本期应收、应付帐款或其它应收、应
付帐款的变化相一致,若二者相差较大,分析其有无隐瞒销售收入和虚报购入和存货
的行为。
9、费用标淮分析。(适用于双定户)
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十财务费用十其它费用
根据增值税原理,把费用视同增值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最低税额,与纳税人
申报的税额相比,若低于按费用计算的税额,分析其有无少申报销售额进行偷逃税的
问题。
10、销售利润率指标分析。(适用于所得税评税)
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销售收入×100%
若销售利润率-同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20%时,一方面说明其销售利润偏低
是否有价外收入未计入销售收入情况,另一方面说明其销售成本过大则需要用销售成
本利润率指标作出判断。
11、销售成本利润率指标分析。(适用于所得税评税)
销售成本利润率=销售利润/销售成本×100%
若销售成本利润率-同行业平均销售成本利润率<-20%时,说明其销售成本过
大,是否有不应计入销售成本而计入销售成本的情况。
12、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指标。
(三)发票管理信息审核。根据各项发票申报资料、发票登记帐、领购簿、发票
销售记录及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的数据,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和
销售收入的关系。
1、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中发票本期购入量、发票起止号码与内部发票销售数
据相对照,核实发票申报资料是否真实。
2、纳税人领购发票的起止号码与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的起
止号码核对,分析、统计发票使用数量及号码和丢失、损毁的数据等,是否存在自开
自抵的行为。
3、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中申报使用分数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各
类别本期开具合计栏核对,核查数据是否一致。
4、利用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的数据,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进、销发票进行稽核、对比,是否有虚开、大头小尾、丢失、被盗的发票。
5、《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情况审核:主要核查取得的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的冲减情况;
6、税务机关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其它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对纳税人相关税务事宜涉及的税务文书资料、办
事程序、审批手续等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逻辑性和适用性进行审核,分析稽核评
税对象的其它相关问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审核。
2、审核减免税情况,主要核查减免税批准项目、减免税种、品目、减免期限、
减免税额等。
3、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内容的审核,主要核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内容及调帐、入库情况。
4、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主要核查年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逻辑关系是否
准确。
5、对出口“免、抵、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核、对超税负退税执行情况的
审核以及其他专项税收政策的审核分析。
6、对外商投资企业其它有关涉外税收政策的审核。
7、纳税人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的审核:主要包括对享受两免三减政策执行
期限的审核、对两类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的审核、对在投资退税情况的审核、对
其他优惠政策的审核。
8、核定应纳税款的审核:主要核查《应纳税款核定书》、《年(季度)纳税营
业额申报核定表》、《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典型调查情况登记簿》等文书
内容,审核分析稽核评税对象纳税营业额核定的情况。
9、纳税申报总体构成情况。
10、所辖纳税人总体构成情况。
11、重点税源税收分析。
12、其它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稽核评税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稽核评税对象进行审核分析后,稽核评税的审核分析环节应按审核
项目、审核分析环节填制《审核分析情况表》(JP001),列举疑点问题。对在
审核分析过程中,现有资料无法满足审核分析需要的,可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JC009)和《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调取纳税人有关资料,做进一步审核分析。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审核分析的结果,未发现疑点问题的、应将《审核分析情况表》
(JP001)直接转稽核评税的成果反映环节,作为其编制《稽核评税综合报告》
(自制)的依据。对于存在的疑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将《审核分析情况
表》(JP001)直接转评定处理环节,由其确认后制作《稽核评税认定结论》
(JP004)进行评定处理。对于初步确认有重大疑点问题的,应将《审核分析情
况表》(JP001)直接转成果反映环节,由其填制《稽核评税选案建议书》(J
P005)转稽查选案。对于存在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或依据无法明确判定,需
要举证确认或纳税人解释的,应将《审核分析情况表》(JP001)转入稽核评税
的举证确认环节,做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四章 举证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举证确认是在审核分析、充分了解掌握纳税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
发现的疑点问题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或以书面形式举证的过程。
第二十四条 举证确认环节接到审核分析环节转来的《审核分析情况表》(JP0
01)后,根据评税项目存在疑点问题的性质,确定不同的取证方式:
(一)直接取证。评税人员可要求纳税人按评税需要向税务机关直接提供有关证
据资料进行举证说明,调取资料时应填写《调取资料通知书》(附件3)。对于纳税
人出具的证据资料需留待审核的,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单》(JP003-1)一式
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取证后应将有关资料及时归还纳税人。
(二)约谈纳税人,采取询问的方式取得有关证据。约谈纳税人时应填写《稽核
评税约谈通知书》(JP002)送达纳税人,要求其就有关问题接受税务机关的询
问,询问纳税人时应有两名以上评税人员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同时做好《约
谈举证记录》(JP003),由纳税人、评税人员双方确认签章。被约谈人应为企
业法人或企业法人授权的其他人。对于纳税人出具的证据资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
中注明,对于需留存待审核的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单》(附件13),一式两份,
纳税人税务机关各执一份。需要对较多纳税人同时约谈的,也可以会议的方式进行。
(三)协查取证。对于纳税人存在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核实查证的,应填制《稽
核评税转办单》(附件4),附列有关资料和证明转其他部门进一步查证落实,并将
相关部门的反馈结果作为稽核评税的证据予以确认。对于需要异地税务机关协查取证
的应填写《协查函》(JC024)进行核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举证确认环节取得纳税人相关证据后,应将核实的有关证据材料和形
成的取证文书,连同审核分析环节转入的《审核分析情况表》(JP001)一并转
评定处理环节。
第二十六条 对不履行举证义务、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对稽核评税人员提出的疑点
问题解释不清的纳税人,应填写《稽核评税转办单》附列《稽核评税分析情况表》转
稽查部门查处。
第五章 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定处理是对审核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经举证确认后,根据有关政
策法规的规定,按照权限做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评定处理环节应对举证确认环节转来的所有评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对于经评定属于未违法、违章问题的,制作《稽核评税认定结论》(JP
004)转评定成果反映环节,进行稽核评税成果分析。
(二)对于经评定为属于需更正的违章问题,制作《稽核评税认定结论》(JP
004)后,根据权限进行处理:
1、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问题的,能当场更正(如转帐缴税方式进行
申报)的,在《稽核评税认定结论》(JP004)中注明后,要求纳税人当场更正
申报资料。
2、对申报错误不能当场更正和缴款错误的,填制《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
书》(SB030)交税源科由税源责任人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根据《申报(缴款)
错误更正通知书》(SB030)所列的内容认真核查,并将核对信息及时反馈税务
机关:
(1)属于申报错误的应填报更正后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附表报征收局处理。
(2)属少缴税款的应及时到征收局补交税款。
(3)属多缴税款的应到主管管理局税源科申请并填制《退税(抵缴)确认书》
(JM022),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征收局办理退税或抵税事宜。
(4)对《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SB030)所列内容有异议的,
纳税人应及时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3、《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SB030)送达纳税人后,对限期内
未反馈信息的。视同纳税人认可通知书内容,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缴款)错误更正
通知书》(SB030)内容进行相关处理,属申报和缴款错误的,填制《税务文书
传递卡》(WS002)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后转征收局处
理。
4、《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SB030)税源责任人无法送达的,
及时制作“无法送达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清册”,转稽核评税科评税成果反
映环节填制《稽核评税选案建议书》(JP005),作为稽查案源,填制税务文书
传递卡》(WS002)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后,转稽查局
选案科作为稽查选案。
5、按期制作“发出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清册”、《申报(缴款)错误
更正报告表》(SB031)。
(三)对于经评定属于违法、违章问题的,制作《稽核评税认定结论》(JP0
04)后,根据权限进行处理:
1、对通过约谈举证纳税人不能说明其零、负申报或低收入、低税负原因的,纳
税人愿意进行自查的,由纳税人自查补报,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核实。
2、评税过程中发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一般性违法、违章行为,根据权限
在本环节能够处理的,应在《稽核评税认定结论》(JP004)中提出处理意见,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税收法制工作规程进行违章处理。
3、根据权限在本环节难以自行评定需实地检查核实的或经评定有偷税嫌疑本环
节不能进行处理的问题,应在《稽核评税认定结论》(JP004)中注明,经审批
后转评定成果反映环节,由其填制《稽核评税选案建议书》(JP005)转稽查选
案。
4、对不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对评税人员提出的疑点问题解
释不清的评税对象,又不进行自查或自查不认真的,经审批后转评定成果反映环节,
由其填制《稽核评税选案建议书》(JP005)转稽查选案。
(四)对不按规定建帐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
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和评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核定其应纳税款。
第六章 成果反映
第二十九条 稽核评税成果反映是评税人员对稽核评税工作进行成果分析的最后环
节,它主要负责稽核评税部门情况反馈的督促相反馈结果的登记以及相关评税项目统
计分析和报表编报工作,综合反映稽核评税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三十条 稽核评税人员应做好稽核评税的成果分析工作,对问题成因进行统计分
折,掌握评税前后的对比变化,逐步建立稽核评税参数指标体系,确定本辖区内以税
负率为主的行业参数值。
第三十一条 评定处理环节结束后,成果反映环节应根据各环节传递的评税资料,
定期按评税项目制作《稽核评税综合报告》(自制),按期填报涉及税款入库、罚款、
滞纳金统计报表等。《稽核评税综合报告》要求包括当期稽核评税工作开展情况、纳
税人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稽查环节在检查中应重点注意
的问题等(要求有数据、有对比、有实例、有建议、有结论)。
第三十二条 稽核评税工作结束后,评税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
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入纳税人分户档案。评税人员应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非两税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四类建立稽核评税分类台帐,登记评税情
况。
第三十三条 对稽核评税工作中发现的税收征管问题.稽核评税部门应通过专题报
告的形式提出征管措施,向局领导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稽核评税工作中各税种的具体审核评税详细内容及实施办法由各基层
管理局根据本力、法的要求自行制定,并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市国税系统管辖的各类纳税人,其未尽事宜仍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