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5日 晋国税函[2004]4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7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山西省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
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2003年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
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在
2003年由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山西省通信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
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应自股权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所在地市(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
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三、山西省通信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国
家税务局晋国税函[2003]582号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
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的职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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