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9日 晋地税征发[2001]1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农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征管法》执行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汇报。关于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九
条等条款涉及的文书,在总局未统一下发前,暂使用原有文书。第五十条关于行使代
位权和撤销权,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一十条要求的内容,暂使用附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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