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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并财预字[2002]11号颁布时间:2002-01-31

     2002年1月31日 并财预字[2002]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不征收营业税 的批复》(晋财法[200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气象专业服务不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晋气办函[2001]3号) 收悉。为了更好地开展气象专业服务,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 7]5号)的有关规定,同时鉴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收入已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经研究,同意将我省的“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列入 不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上述规定自批复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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