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31日 并财预字[2002]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不征收营业税
的批复》(晋财法[200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气象专业服务不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晋气办函[2001]3号)
收悉。为了更好地开展气象专业服务,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
7]5号)的有关规定,同时鉴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收入已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经研究,同意将我省的“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列入
不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上述规定自批复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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