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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4]119号颁布时间:2004-07-02

     2004年7月2日 晋国税发[2004]11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范围、程序等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   省局晋国税函[2003]552号文件下发执行后,部分个体工商业户反响影 响了其生产经营。为了使其经营正常运转,经书面请示总局答复:总局正在制定增值 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办法,在总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前,在保证税款 入库的前提下,各地现可将个体工商业户纳入代开专用发票范围。鉴于此,省局决定, 从2004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除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也可为 个体工商业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程序   由于国务院取消了小规模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程序,故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不再履行审批手续。原《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表》、 《代开专用发票情况登记表》予以作废。从2004年7月1日起,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请。代开人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并提供代开专用发票的所需信息;   (二)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对首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进行造册登记,以备检查。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法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税 务登记证号码、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   (三)代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收率 足额缴纳税款后,持完税证或加盖银行经收处印章的缴款书,到代开岗位代开专用发 票。代开专用发票人员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   (四)录入。代开结束后,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   三、各地市局应于每月18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抵扣清单》电子 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传省局,省局FTP服务器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上传的FTP服 务器(70.16.16.44)。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 规定,有关部门一定要做好宣传、协调、配合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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