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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4]107号颁布时间:2004-06-08

     2004年6月8日 晋国税发[2004]10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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