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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2]19号颁布时间:2002-11-04

     2002年11月4日 晋地税征发[2002]1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为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好新《实施细则》,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加强税法宣传,推进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鉴于新《实施细则》的相关 办法尚未出台,为保证宣传效果,各地对新《实施细则》的宣传:要严格按照省局的 统一要求进行。10月16日,省局已经与省国税局联合举行了新《实施细则》的新 闻发布会,省政府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了发布会,省政府领导在会上发 表了重要讲话。当前,各地的首要任务是要做好向政府的汇报工作,取得政府的支持 和有关部门的配合,还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时,要把宣传的重点首先放在执行 好新《征管法》和《实施细则》上,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规范执法、严格 执法和优化服务求得实效,要注意对税收违法案件的依法查处并及时曝光上,典型案 件和大案要案,除了在办税服务厅的税法专栏公布外,还要及时通过电视、电台、报 纸等新闻媒介进行曝光,起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宣传作用。   二、抓好系统内的学习培训工作   按照总局的要求,在税务系统内部,对新征管法和《实施细则》要进行全员培训。 为了保证学习和培训的效果,全省的培训工作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进行。省局初步 决定在11月上旬组织各市(地)局分管局长和征管科长以及各市(地)师资人员的 培训班,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抓好层层培训工作。各市(地)要制定出具体的培训计 划并上报省局,在明年4月底前完成全员培训工作,省局将深入各地进行重点培训和 检查督导,并将在明年的适当时间,组织统一考试。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教材由省 局统一确定。   另外,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要严格遵守总局的规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引导 纳税人参与由社会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对违反规定的,省局将严肃查 处。   三、认真做好与新征管法与《实施细则》规定相抵触文件的清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新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学习,认真做好对本单位现行的 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凡是与新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相抵触的一 律明文废止,停止执行。   四、严格执行新《实施细则》,努力做好各项征管工作   鉴于与新《实施细则》配套实施的需由总局制定的22个制度和办法尚未出台, 为做好新旧《实施细则》的衔接工作,按照法律适用的总体原则以及总局的有关精神, 重点强调以下问题:   1.对2002年10月15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凡是新《实施细则》 已经明确的,要严格按照新《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对新《实施细则》尚未明确, 原有的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新《实施细则》不相抵触的规定,在总局新的 配套制度和办法出台前,暂按原规定执行;在具体执行中,遇到新《实施细则》 没有明确规定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书面请示,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 是。   2.关于“延期纳税”的问题,新《实施细则》第41条已经明确了可以申请延 期纳税的具体条件,各地要严格按照新《实施细则》的规定条件进行审查,凡不符合 条件的,不得上报省局。   3、关于统一的税务文书,总局已经下发了征求意见稿,不久就将出台,目前各 地在使用税务文书时,对于新《实施细则》已经不相符合的税务文书,可以按照新 《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出相应调整,过渡使用。   4、关于法定休假日征期顺延的问题,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实施细则》109 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 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又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的天数 顺延”的规定,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5、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新征管法《实施细则》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努 力做好两个月的组织收入工作,重点是要执行好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 款征收制度,强化征收,优化服务,严格管理,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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