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0 晋财预[2002]41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
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和收入征缴及入库等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财预[2001]155号)及《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预[2002]5号)
规定,晋财预[2002]5号文件附件所列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上缴的所得税收入有
省与中央各分享50%。相应地,其税款滞纳金、罚款的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
上缴中央国库;50%作为省级收入,就地上缴省级国库。现予明确,请贯彻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
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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