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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2]20号颁布时间:2002-11-11

     2002年11月11日 晋地税征发[2002]2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 税发[2002]13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继续开展工作。 我省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前一阶段的努力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各地进展不够平衡。因此,各地要在继续巩固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前一阶 段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强化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真贯 彻落实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各地要以前一 阶段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为基础,把工作重心继续放在管户管理、税源管理、定额管 理等日常征管上,并逐步加以完善和规范。对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抓的较差的单位, 要认真进行“补课”。继续大力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使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 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继续加大调整定额的力度,清理漏征漏管户,从前段时间省局对部分市、地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察和目前了解的情况看,还有部分市、县定额调整工作不 到位,个体工商业户定额偏低,税负偏轻。有些集贸市场至今还没纳入管理,漏征漏 管户仍然存在。为此,各地要借助这次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机遇,继 续认真开展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必须严格按照省局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做好定额调整工作,切实解决税负不公的问题,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把所有经营户 全部纳入地税机关的管理。   三、加强对个体税收的考核工作。各市(地)局要恢复建立个体税收考核机制, 按月统计个体税收完成进度,及时掌握完成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指导。年终进行考 核,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工作差的要通报批评。    四、认真填写、及时报送报表。各市(地)局要继续认真填报统一的四种报表, 逐步上报省局征管处,报表上报时间为每月10前。第二阶段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 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3年3月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国家税务总局将于11 月中旬进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之间交叉检查,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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