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0日 晋地税征发[2000]9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规范国际海运业的经营行为,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际海运
经营人、托运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根据有关法规,联合下发了《关
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0]9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内凡经交通部批准,已领取批准文件(证书)并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国际
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使用《专用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持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省交
通厅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申
请领购《专用发票》事宜。?
三、已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再办理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
票》。?
四、《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专用
发票》的需求量,上报印制计划。?
五、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票据管
理制度,严格《专用发票》的保管、使用,按季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
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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