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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善税收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实施方案

并地税办发[2002]42号颁布时间:2002-11-22

     2002年11月22日 并地税办发[2002]4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我市纳税人营造一个“法治、公平、 文明、效率”的税收环境,根据《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善税收服务提高行 政效率的实施意见》,本着“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原则,现就办税程 序及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登记管理局和各县(市)区地税 局征管科负责 。   2.办理程序:由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递交相关资料, 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局或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登记窗口受理。   3.办理时限:符合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由太原 市地方税务局登记管理局办证的纳税人,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出税务登记证件,2个 工作日内分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由各县(市) 区地税局自行办证的,办证内部审批程序及每个程序办理时限由各县(市)区地税局 在市局规定时限内自行确定。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需 提供的资料共9项:   ①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③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④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⑤投资方中涉及单位(公司)出资的,需提供该单位(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及复印件   ⑥企业(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⑦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   ⑧场地证明   ⑨成立分公司的,提供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收费标准:私营以上企业(公司),100元;个体工商户,50元;下岗 职工,持《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免收办证工本费。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办理,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登记管理局和各县(市)区地税 局征管科负责 。   2.办理程序: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只需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应的有关资料,由原 登记窗口受理。   3.办理时限:符合相关规定,可现场办理变更手续并发放税务登记证。各县 (市)区地税局内部审核程序及审核时限要参照市局规定执行。   4.收费标准:私营以上企业(公司),100元;个体工商户,50元。   (三)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登记管理局和各县(市)区地税 局征管科负责 。   2.办理程序:纳税人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注销税务登记表,由登记窗口受 理。   3.办理时限:现场办理注销手续。各县(市)区地税局内部审核程序及审核时 限要参照市局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办理,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登记管理局和各县(市)区地税局 申报窗口负责 。   (二)办理程序:在办税大厅内实行“一站式”服务,由纳税人递交纳税申报表 及相关资料,直接申报完税,由办税大厅申报窗口受理。   (三)办理时限:由申报窗口在15分钟内办理有关事项。各县(市)区地税局 内部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要参照市局规定执行。   三、发票领购   (一)发票领购实行“一审一核”制,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专管员核准后,由办 税大厅发票发售窗口审核后受理。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纳税人填写发票购买申请表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发票购印证,向专管员 提出申请;   2.专管员根据纳税人经营、纳税情况,以及发票使用情况,对纳税人申请购买 发票的资格、种类以及购买数量进行审核,对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当场核准;不符 合有关规定或者有特殊情况的,专管员应进行修正或拒绝核准,并告知理由;   3.为了保证专管员签字的真实性,以各管理分局(管理科)为单位,将专管员 签字到发票发售窗口统一备案,窗口发售发票要以备案的签字为准;   4.纳税人持核准手续到办税厅发票发售窗口进行复核,只要符合发票管理规定、 手续齐备、专管员签字真实,当场验旧、当场发售。同时,由发售窗口向同级征管科 (税政科)通报纳税人领购发票种类、数量等情况;   5.关于资料的内部传递:专管员核准后,在一式四份的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发 票发售窗口发售发票时,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留存,并将其他两份审核表转交管理分 局(管理科),管理分局(管理科)应进行事后审核,审核无误,将其中一份审核表 装入纳税人档案,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窗口停供发票,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将 另一份报征管科(税政科)备案。   四、纳税人申请自印专用发票(门票)的审批   (一)纳税人申请自印专用发票(门票)的审批,由市局征管科负责。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需印制专用发票(门票)的纳税人,填写发票购印申请表后,持税务登记证 副本、发票购印证以及申请自印发票的票样,向主管税务管理分局(管理科)提出印 制申请,由管理分局(管理科)受理;   2.管理分局(管理科)受理后进行审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报县级税务机关征 管科(税政科)审核;   3.县级税务机关征管科(税政科)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上报市局征管科;   4.市局征管科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并下达印制通知单;   5.县级征管科(税政科)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批文件转回管理分局(管 理科),并由管理分局(管理科)转达纳税人;   6.纳税人持有关手续到指定印刷厂印制专用发票(门票),并与印刷厂进行结 算。   五、定期定额纳税人停(复)业审核   (一)定期定额纳税人停(复)业审核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负责。   (二)办理程序:纳税人持停(复)业申请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印 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管理科)提出申请。   (三)办理时限: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手续,并由受理部门在限 期内答复纳税人。各单位内部审核程序及每个程序审核时限由各单位在市局规定时限 内自行确定。   六、纳税人确定申报方式、延期申报纳税的审核   (一)纳税人确定申报方式、延期申报纳税的审核,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市 直各分局负责。   (二)办理程序:确定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管理科) 提出申请,各单位在限期内调查并做出审核结论,通知纳税人。延期申报纳税的纳税 人,应持延期申报申请书、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管 理科)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 机关在限期内调查事实。确定不予受理的,当即退还 纳税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的,限期内做出审核结论并交给纳税人。   (三)办理时限: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手续。各单位内部审核程 序及每个程序审核时限由各单位在市局规定时限内自行确定。   七、纳税人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审核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审核,由各县(市)区地税局、 市直各分局负责。   (二)办理程序: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申请书等相关 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管理科)提出申请。   (三)办理时限:各单位在30分钟内完成相关审核手续。    八、纳税人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审核   (一)纳税人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审核,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负 责。   (二)办理程序:纳税人持《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等 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管理科)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 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后,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两项,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经营情况核定应纳 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填写《定额通知书》,下达定额户执行,并公开定额, 上墙公示。   (三)办理时限:各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手续。各单位内部审核 程序及每个程序审核时限由各单位在市局规定时限内自行确定。   九、工商税收政策性减免的审批   (一)工商税收政策性减免的审批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负责。   (二)办理程序:符合工商税收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持税务登 记证副本及复印件、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减免税书面申请及其它相关 资料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管理科)受理。确定不予受理的, 当即退还纳税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的,由各单位组织调查研究,限期内审批。   (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受理单位在限期内答 复纳税人。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及每个程序审批时限由各单位在市局规定时限内自行 确定。   十、企业所得税相关项目审批   (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   1.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审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跨县 区或在不同分局管理的,由市局税政二科受理,市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 县区或同一分局管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管理科)受理、审批。   2.办理程序: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会计 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度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和计划 管理费的明细表等资料,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由审批机关受理。   3.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受理单位在限期内答复 纳税人。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及每个程序审批时限由各单位在市局规定时限内自行确 定。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的审批   1.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的审批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负责。   2.办理程序: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持企业申请弥补亏损的书面报告、 《企业亏损弥补申报表》、有关年度的《企业亏损审查表》、企业财务报表等有关资 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管理科)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 管理科)受理。   3.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受理单位在限期内答复 纳税人。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及每个程序审批时限由各单位在市局规定时限内自行确 定。   (三)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审批。   2.办理程序:纳税人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申请审批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材料、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报 告等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管理科)提出申请。确定不予受理的, 当即退还纳税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的,受理机关限期内将审批结论通知纳税人。   3.办理时限:年度资产损失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属于县(市)区地税局或 市直分局审批范围,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年度资产损失在20万元-1 00万元的,县(市)区地税局或市直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在10 个工作日内审批;年度资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地税局或市直分局 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待省局审批后随时通 知纳税人。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及每个程序审批时限由各单位在 市局规定时限内自 行确定。   (四)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的审批   1.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的审批,由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负 责。   2.办理程序:纳税人持《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表》、《劳动工资年报表》 等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管理科)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管 理分局、管理科)受理。   3.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受理单位在限期内答复 纳税人。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及每个程序审批时限由各单位在市局规定时限内自行确 定。   (五)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审批   1.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审批,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 负责。   2.办理程序:纳税人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管 理分局、管  理科)报送。   3.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受理单位在限期内答复 纳税人。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及每个程序审批时限由各单位在市局规定时限内自行确 定。   十一、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及汇算清缴退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一)县(市)区地税局管辖的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及汇算清缴退企业所得税, 由各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审批办理;市直分局管辖的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及汇算清 缴退企业所得税,由市直分局审批,市局审核。   (二)办理程序: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的,应持退税申请书、有关税票复印件等 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管理科)提出退税申请。企业要求退还多缴 所得税的,应在汇算清 缴期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局、管理科)提出退税 申请。 ?   (三)办理时限:县(市)区地税局管辖的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及汇算清缴退企 业所得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并由计会部门开出收入退还书及出 具相关文件,由纳税人到财政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及每个程序 审批时限由各单位在市局规定时限内自行确定。市直分局管辖的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 及汇算清缴退企业所得税的,各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并开出收 入退还书,报市局计会科审核。市局计会科在5个工作日内完审核,并出具相关文件, 由纳税人到财政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各分局内部审批程序及每个程序审批时限由各 分局在市局规定时限内自行确定。   十二、缓缴税款审批   (一)纳税人申请缓缴税款的,由省地税局负责审批。   (二)办税程序:纳税人持申请延期缓缴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表、所有 银行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支出预算等相关资料,向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分局、管理科)提出申请。   (三)办理时限: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征 管科,市局征管科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待省局审批后随时通知纳税人。各单位 内部审批程序及每个程序审批时限由各单位在市局规定时限内自行确定。   十三、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款审批   (一)契税减免税款的审批   1.契税减免税款的审批:市区范围内契税减免事项由市地税局农税局负责,各 县(市)范围内的契税减免事项由当地农税局负责。   2.办理程序:纳税人持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土地、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项目批准、文件、具体减免项目规定的文书资料,呈报各农税局办税窗口,由窗口工 作人员审核办理。   3.办理时限: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各县(市)地税局内部审批程序及每 个程序审批时限,由各县(市)地税局在市局规定时限内自行确定。   (二) 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款的审批   1.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款的审批,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农税局负责。   2.办理程序:纳税人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批准立项的文书、项目建 设平面图、具体减免项目规定的文书资料,呈报各县(市)区办税窗口,由办税窗口 负责完成审批事宜,并通知纳税人。占地3亩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3亩 以上(含3亩)10亩以下由市级地税局负责审批;10亩以上(含10亩)由省级 地方税务局审批。   3.办理时限:受理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整理上报,审批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批手续。需要上级审批的,在2个工作日内整理上报,待上级审批后通知纳税人。 各县(市)区地税局内部审批程序及每个程序审批时限,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在市 局规定时限内自行确定。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对办税程序, 要按照“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的原则和“窗口服务,集中 受理,一条龙服务”的原则,适当进行简并。对审批审核事项和对外事项,要实行 “内转外不转”、“超时默认制”和“牵头办理负责制”。对涉及本单位多个部门的 事项,由受理部门负责全程办理,限时办结或答复。同时,要进一步细化工作程序, 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及办事时限,并建立严格的工作传递登记制度,确保市 局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本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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