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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晋国税计字[1994]第25号颁布时间:1994-11-28

     1994年11月28日 晋国税计字[1994]第2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为了适应“分税制”和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需要,加强税收票证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票证式 样共21种。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7号及国税计发 [1994]033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国税工作的具体情况,将我省适用的 19种税票式样(见附件)检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票证的印制 除印花税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车船税标志由国 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外,其余税票均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二、新旧税票相比的变化之处 1、取消“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相应扩大“税收缴款书”的适 用范围,即征收、汇解共享收入和固定收入时,均统一使用税收缴款书。 2、定额完税证面额种类由六种缩减为四种,新票的面额分别为壹元、伍元、拾 元、贰拾元,根据“当日有效,隔日作废”的原则,相应取消旧票面栏目的纳税人名 称和纳税品目所收款项全额以“增值税”科目入库。 3、原“自收税款退税凭证”及“印花税票收据”相应改为“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及“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4、原税票的“收入机关”改为“征收机关”,“实缴税额”改为“实缴金额”。 5、增设“纳税保证金收据”,由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填开。 6、省局印制的所有税票各联(定额完税证在收据联)右上角字号上方均印有直 径为1cm的圆形标记,圆线内为“国”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 同。 7、税收票证监制章式样全国统一,套印位置见附件中的票样说明。 三、新票的启用和现行税票的处理 1、省局根据检发的票样,印制了新的税收缴款书,并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 启用。由于新旧税收缴款书在格式内容、联次用途上基本相同,为减少损失,旧的税 收缴款书可继续使用。 2、新的“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从一九九五年 一月一日起启用,旧的“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同时 停用。停用票证的缴销、销毁等事宜省局将另行通知。 3、现行的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凭证可用至一九九五年底,到期仍未用完的,由 县以上(含县)国家税务局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前集中造册销毁。 4、“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 缴款书”、“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专用缴款书”及一九九四年“车船税标志”等税票从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停用。结存税票由县以上(含县)国税局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一 日前集中造册销毁。 5、其余税票。印制新票时一律采用新的式样,现行税票因同新税票式样基本相 同,可继续使用。 附件: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共19种)(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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