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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退库专用章刻制使用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4]第21号颁布时间:1994-11-29

     1994年11月29日 晋国税计发[1994]第21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关于退库专用章的刻制使用等事项,省局曾以晋国税计发(1994)12号通 知下发各地执行在案。近有个别地市反映设置乡(镇)金库后乡(镇)税务所退库专 用章的刻制使用等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1、乡(镇)税务所的退库专用章由县(市)国税局统一刻制,下发税务所使用。 专用章的形状、规格、字体内容与晋国税计发(1994)12号通知相同。 2、乡镇税务所办理迟税的审批程序、退税范围仍按晋税计发(1993)第 33号通知执行。 3、乡(镇)税务所要严格按照县(市)国税局批准的“退税申请书”或其它凭 据,开据“收入退还书”,加盖退库专用章,通知乡(镇)金库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退库后要按月将收入退还书第一联(报查)上报县(市)国税局,据以缴销。同时, 县(市)国税局将“收入退还书”视同完税证严格管理,并要定期对退税批件和退税 凭证进行核查,以防错退、误退现象的发生。 4、乡(镇)税务所进行退库核算的原始凭证为收入退还书第五联(付款通知) 或县(市)国税局转来的提退清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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