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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刻制使用等事项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4]第12号颁布时间:1994-10-10

     1994年10月10日 晋国税计发[1994]第12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7号“关于统一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 精神,现将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以下统称为专用章)的使用、刻制等事项通 知如下: 一、专用章的使用: 1、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征税专用章作为税务 机关的业务专用章,加盖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盖章处。 2、办理税收退库业务时,使用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专用章。 二、专用章的刻制: 遵循“下管一级”的原则,即县(市、区)国税局负责刻制所属税务所的征税专 用章、地、市国税局负责刻制所属分局的征税专用章,及县(市、区)分局的退库专 用章。 根据税款退库手续由县级以上机关办理的原则,税务所一律不得刻制退库专用章。 三、式样说明: 1、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圈粗为1MM,字体为正楷,字 号由地、市;县国税局根据所属单位名称的字数自定; 2、征税专用章内容;上方环边为“××县(市)国家税务局××所(分局) [××市××区国家税务局××所]字样”;中央为“×号”字样,号码用阿拉伯数 字,表示税务所或分局的第几号章,具体号码根据税务所和分局所刻印章的个数顺序 设置;下方为“征税专用章”字样。 3、退库专用章内容:上方环边为“××县(市)国家税务局”或“××市×× 区国家税务局”字样,下方为“退库专用章”字样。 四、专用章的归档备案: 各级国税机关刻制的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都必须留底归档备查,县(市、 区)刻制的所属税务所专用章的印鉴式样,要一式两份上报地、市国税局,一份地、 市局留存,另一份由地、市局会同所刻制的分局征税专用,县(市)退库专用章印鉴 式样一并上报省国税局留底归档备查。 五、启用时间: 专用章归档备查后,均可启用。 六、其它事项: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格式略): 本章适用范围、形状、规格、内容、字体等与省税务局(1988)晋税计字第 63号通知的规定相同;不同处为原单位名称变为××县(市)国家税务局××所 (分局)(××县)××区国家税务局××所字样。收讫专用章的刻制同征税专用章 的刻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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