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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4]第16号颁布时间:1994-11-24

     1994年11月24日 晋国税征发[1994]第1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65号“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周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94)财税字第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 违章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十五条 的规定,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 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 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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