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4]第16号颁布时间:1994-11-24
1994年11月24日 晋国税征发[1994]第16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65号“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周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94)财税字第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
违章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十五条
的规定,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
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
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