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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操作规程及有关表、册、文书格式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第38号颁布时间:1994-07-16

     1994年7月16日 晋税征发[1994]第38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税务登记操作规程及有关表、册、文书的格式下发给你们,请在这次换证工 作中,开始执行。有关表、册、文书,请按照所附式样,规格,自行安排印制,以保 证从换证工作起使用。附件: 1、税务登记操作规程 2、有关税务登记的表、册、文书格式7种 附件1:税务登记操作规程 一、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受理 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即发给纳税人《申请税 务登记报告书》一份(表1),由纳税人填写,签字盖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填报的报告书,发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要逐栏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后,送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同时相应提供营业执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项目建议书副本,注册资本和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住所,经营地点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等。 (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后,要在7日内审 核完毕。审核的内容主要是: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税务登记表的 填写内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是否真实,并应对经营场所、住址等进行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税 务登记表中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纳税人。 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税务登记表,连同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到市、县税 务机关办理领证事宜。 (三)发证 市、县税务机关接到税务登记表后,要在3日审核完毕。主要审查主管税务机关 的管户管辖权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越权;纳税人是否符合发证对象等。审查无误后, 即予以登记,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填制盖章事宜,同时将税务登记证字号、发证日期和 有效期限等内容记入税务登记表中。将税务登记表一份留存,一份退主管税务机关。 市、县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都应凭税务登记表登记《税务登记底册》(表二), 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交纳税人。属于扣缴义务人的,要发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证书。并要登记代扣(收)税务登记底册。 以上受理税务登记工作,也可由市、县税务机关直接办理。 二、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受理 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按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要在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税务登记表,以及办理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或批准文件,向原登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即发给《申请税务 登记报告书》2份,由纳税人填写、签字盖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报告书及有关证件资料后,要在3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的内容主要是: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提供的证件、资料是 否真实、齐全等。审查无误后,确定应变更的事项或内容。 (三)变更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查后确定的变更事项,在《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核准变更 登记文件或内容栏内填写后,一份留存,据以登记税务登记表的“变更内容”栏和税 务登记证副本的“变更记录”。同时,登记《税务登记底册》。办完变更手续后,将 已登记变更事项的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证副本交纳税人。另一份报市、县税务机关, 据以作相应登记。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如涉及税务登记所载内容的,要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操 作程序同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相同。 三、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受理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持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发票购印证、以及注销登记的有关批件等,向 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印发给《注销税务 登记申报表》(表5)一式两份,由纳税人填写,签字盖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要在 10日内审核完毕。审核的内容主要是: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提 供的注销登记证件、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结清;应 交回的发票、发票购印证,发票准印证是否已交回;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资料是 否交清。 (三)注销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清理完毕后,《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一份留存,据以登记税 务登记表的“变更或注销”栏,《税务登记底册》的“注销登记时间”栏,同时还要 在税务登记证上加盖“注销“字样章。另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报送市、县税务机 关,在《税务登记底册》中作相应注销。 主管税务机关办完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后,要向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 证明书》(表6),由纳税人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有关手续。 四、验证、换证的程序 (一)验证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制度。 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验证通知或在税务机关发布《通告》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 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验证时,主要审验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项目按规 定是否有变动,该变更或注销的是否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应缴纳的税款是否足额缴清 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在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验证记录”栏内 填写验证情况,注明验证时间,并加盖验讫章。验证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验证情况的 总结报告,报市、县税务机关。 (二)换证 税务登记证件定期由税务机关统一更换。办理换证的程序与开业税务登记程序基 本相同。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程序 (一)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前,先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 明单》一式三份,(表7)一份留存填发税务机关备查,另两份由纳税人外出经营时 携带。 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后,即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固 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同时还要将其携带的商品和经营项目的合同等, 向税务机关报验。 (二)审核 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递交的证、单后,要与报验的商品、合同等进行核对, 查实无误后,留存《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在《税务登记底册》 上予以登记。对外省的纳税人,要重新按规定购领发票或申请填开发票。对本省跨 市、县的,要在其携带的发票上盖查验戳记。经营地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审 核后,要确定专人征管,不核发税务登记证,由其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 记证副本进行经营,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三)缴销 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缴清在经营地购领的发票、税款。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第二联上加盖公 章,交给纳税人,由其连同完税证明一并交回原填发税务机关。第三联留存经营地税 务机关,在《税务登记底册》中对该户予以注销。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是缴纳增值税的,还应申请认定是一般纳税人, 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认定的程序是: (一)申请 纳税人申请认定时,应首先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会计报表等。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和上述证件、资料后,发给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填好后加盖企业印 章,交主管税务机关。 (三)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应进行认真 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在审批表中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送县、市税务机关 审核。 县、市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后,进行再次审核,审核 后签注意见,并加盖县、市税务局印章,一份留存备查,一份退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市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纳税人的认定,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 内审核完毕。 四、认定 县、市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后,即应办理认定手续。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 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加盖“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的证件。 附件2:有关税务登记的表、册、文书 序号 名 称 规格 1 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  16开竖式 2 税务登记底册 8开横式 3 代扣(收)税务登记底册 8开横式 4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 16开横式 5 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 16开竖式 6 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 16开横式 7 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16开横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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